第十條適齡公民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兵役登記站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適齡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記手續時應當如實反映本人情況。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的時間應當視為出勤。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適齡公民兵役登記情況,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后,發給適齡公民兵役登記證;對選定的當年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寄發預定征集公民通知書。
兵役登記證由適齡公民自行保管,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變更戶籍時,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兵役登記變更手續。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錄(聘)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招生、辦理出國出境手續時,應當查驗適齡公民的兵役登記證;對未辦理兵役登記的,應當督促其履行登記手續,并通知兵役機關。
第三章體格檢查與政治審查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安排,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格檢查組,設立體檢站,組織實施征兵體格檢查工作。
體檢站實行封閉式體檢和管理。除體檢站工作人員和參加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外,其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體檢站。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確定的送檢的應征公民人數,從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中擇優確定送檢人員,并組織送檢人員到體檢站參加體格檢查。
第十四條應征公民應當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兵役登記證、體格檢查初檢表和預定征集公民通知書參加體格檢查,并如實反映病史和健康狀況。
應征公民參加體格檢查應當視為出勤,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和按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不得以此為由予以辭退或者解除合同;無工作單位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參加征兵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及家屬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應征公民政治審查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統一組織,公安機關具體實施。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配合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負責應征公民政治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政治審查工作紀律,保守政治審查秘密。
第十六條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對體格檢查合格的外出應征公民外出期間的現實表
福建大學生征兵報名條件時
時間:2023-09-15 02:0:082019福建農村退伍軍人補貼
時間:2023-09-14 07:0:462019福建士官轉業安置新政
時間:2023-09-20 02:0:512019年福建省征兵網:福建省
時間:2023-09-22 0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