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和被視為無證駕駛的可能有以下十種情形:
1.沒有駕駛證的;
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3.駕駛證被注銷、吊銷的;
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5.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6.駕駛證被暫扣的;
7.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
8.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
9.駕駛車輛超過最高準駕車型的;
10.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
有律師將1至5情形稱為“絕對”無證,6至9情形稱為“相對”無證,10情形稱為“疑似”無證。
根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無證駕駛處罰標準
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根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省道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根據《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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