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人民審判員):
上海市申光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施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本辯護人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施,經庭審,又當庭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意見,根據本案事實,本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被告人施的行為是勞務行為,不是分工負責行為,更不是經營行為,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被告人施于2000年3月經人介紹,被經營部錄用,作為經營部的一名員工,服從經營部的安排是義務,被告人施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形式均由經營部老板決定,被告人施的提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提取貨款等行為均是執行經營部的指令,而非指令他人執行提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提取貨款等行為。被告人施是指令的執行者而非發出者,他的這些行為是勞務行為,不是分工負責行為,是被動執行的行為,不是積極參與的行為。辭海對“經營”的釋意是經管辦理經濟事業,對任一經濟實體,只有經管辦理的行為才是經營行為,就本案而言,決定提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提取貨款的人選、方式、時間、地點、品種、數量的行為是經營行為,而提貨、送貨、上門安裝、調試、提取貨款行為本身并不是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被告人施未從事經營活動,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二、被告人施并未謀取非法利潤,也無謀取非法利潤的故意;
被告人施于2000年3月經人介紹被經營部錄用,每月工資1000元/月~1500元/月,無“四金”,無獎金,更無紅包或分紅。被告人施未謀取非法利潤,被告人施有謀取非法利潤的故意嗎,也沒有,被告人施的偵察筆錄中表明,被告人施在經營部工作就是為了打工掙錢,養活老婆孩子。
非法經營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被告人施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主觀要件。
三、對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的意見。
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采用了“空白罪狀”的方式,字面上把“違反國家規定”表述為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按照刑法第96條的立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本案所定的罪名為非法經營罪,經營的產品為衛星接收設備,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對此無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只有一部,即1993 年10月5日國務院出過專門的行政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29號令”。該令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辈⑽瓷婕皯苄淌绿幜P。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關于印發《刑事法律適用問題解答》的通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滬高法刑(2002)1號文的第三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認定與處罰問題的解釋是這樣的:“在認定本罪時,一般應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所明求規定的刑事法則為依據。不能把非法經營罪當作新的 ‘口袋罪’擴張適用!北巨q護人認為本案所涉及的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依法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施在經營部、公司僅是一個以打工者的身份進行工作,不具備經營者身份,也未實際實施經營行為,更未謀取非法利潤,且本案由刑法所調整依據尚有不足,請合議庭充分考慮本辯護人的意見,對被告人施給予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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