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的規定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至于如何認定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參考四川省的相關規定。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2年3月21日第19次會議通過,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號)規定:
三十一、非法經營罪:除司法解釋已有特別規定外,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可視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可視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之一。
一、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外,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2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圖書10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2000張(盒)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圖書20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0000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1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相關法律法規:
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及量刑規定
[釋義]
本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限制經營、買賣的物品、許可證或批文,以及其他如電信業、證券、期貨業等的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立案追訴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
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七)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經營罪上海市量刑標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個人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2、個人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份以上不滿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滿1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以上不滿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不滿1500張(盒);
4、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以上不滿5萬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滿5萬本,圖書5000冊以上不滿1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不滿5000張(盒);
5、達到前四項各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額3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非法經營額100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
4、單位非法經營報紙5萬份,或者期刊5萬本、圖書1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
5、達到前四項各起點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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