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個專門懲治失信被執行人的平臺??“法鑒湖州法院執行在線”日前正式上線,平臺借助信息化手段,通過法院、銀行數據共享互聯,形成統一曝光平臺,上線當天就曝光首批200名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平臺由湖州中級人民法院、湖州日報報業集團聯合湖州銀監分局和全市各大銀行共同打造維護。一期上線的平臺具有公開曝光、公眾查詢、聯合懲戒、信息報道、在線舉報(監督)、社會監督、懸賞公告、司法拍賣、案件查詢、大數據分析等十大功能。其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集中曝光和懲戒失信被執行人,除案件基本信息外,還可根據需要曝光照片、身份證號碼、住址等信息,增強曝光措施的威懾作用。
同時,該平臺可通過法院失信懲戒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向各聯動單位推送,限制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使其在融資授信、行業準入、投資置業、擔任重要職務、享受優惠政策等方面受限制。
湖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章軍表示,設立這樣一個平臺可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力度,讓當事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執行難”問題。
近幾年來,全國各級法院信息化建設突飛猛進,信息化手段的充分運用為全國法院實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目標提供了極大助力。
在法院執行工作信息化建設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建立了“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通過這兩個平臺,社會公眾能夠查詢、知曉被執行人和執行案件的相關信息,有助于防范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中的信用風險,所以充分了解和用好這兩個信息平臺十分必要。那么,具體如何通過兩大平臺進行查詢?平臺公布的信息具體有哪些?平臺的作用如何?這可能是社會公眾都關心但不甚明了的問題。
兩大平臺可查詢的內容
“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簡稱被執行人信息平臺)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30日上線開通的,平臺網址為“zhixing.court.gov.cn/search/”。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了《關于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信息異議處理的若干規定》來規范信息平臺的運行。
被執行人信息平臺公布信息的大致過程是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將案件信息錄入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將信息集中通過平臺向社會公布。
平臺上可以查詢的案件范圍和信息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社會公眾登錄平臺后,輸入姓名、名稱、證件號碼,就可以免費查詢。目前可以查詢的信息包括正在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執行法院、立案時間、案號、執行標的。一般情況下,全國各地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并完成信息錄入后,被執行人的上述信息很快就能在被執行人信息平臺上查詢到。這對了解法律文書的履行情況,特定人員、企業的信用狀況是非常有幫助的。而當事人認為公布的信息有誤的,可以提出異議,要求復查核對。案件實際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的信息可以被屏蔽。
“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簡稱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平臺)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10月1日施行后建立的。平臺網址為“shixin.court.gov.cn”。法院在執行中作出決定,將符合《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情形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后,會同時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然后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將信息集中通過平臺向社會公布。
公眾登錄網站后,只需要輸入部分姓名、名稱就可以進行免費查詢,可以查到的失信信息包括被執行人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執行法院、案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具體失信情形、發布時間。目前,除軍事法院外,被列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都可以在平臺上查到,這對懲戒失信被執行人,了解特定人員、企業的失信情況非常有益。與被執行人信息平臺類似,當事人認為信息有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全部履行義務后,信息也可以被屏蔽。
兩大平臺的異同
被執行人信息平臺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平臺都會公布被執行人的姓名/名稱、案號、執行標的等信息,但是兩個平臺的公布信息范圍、作用實際并不完全一致。
兩大平臺公布的信息范圍可以簡單表述為“被執行人信息”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被執行人信息平臺公布的是所有執行案件被受理后的相關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平臺公布的是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前者公布的信息范圍更廣,而后者公布的信息范圍僅指向失信被執行人。
基于公布信息范圍的不同,兩大平臺的目的、作用等也有差別。被執行人信息平臺屬于法院主動進行的信息公開,是一般性地向社會公布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并不直接說明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其主要目的是便利社會公眾獲取案件信息,服務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而不是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當然,被執行人信息平臺所公布的信息實際已經起到了信用預警的作用。因為被執行人是沒有主動、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被申請執行的,執行中就有進一步失信的可能,社會公眾可以據此對被執行人的信用情況進行判斷。
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平臺會著重公開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和失信情形,帶有明顯的信用懲戒意味。并且,法院不會在除被執行人信息平臺以外的其他媒體上再公布被執行人信息,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平臺以外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上進行公布,還會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征信機構等單位進行通報,供相關單位依法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融資信貸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所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平臺公布的信息雖然沒有被執行人信息平臺公布的多,但卻伴隨著后者所沒有的嚴厲信用懲戒。
對法院而言,被執行人信息平臺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平臺能夠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行為進行公示和懲戒,是通過信息化手段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利器;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在從事各類經濟活動時,查閱兩大平臺公布的信息,可以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防范信用風險;對被執行人而言,一旦相關信息被兩大平臺公布,就意味著自己信用狀況、失信行為被社會公眾知曉,生活、消費、經營等都可能因此受到影響,這是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一種巨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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