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精神,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依法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管理
(一)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各類企業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簡易勞動合同文本,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等內容并嚴格履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簽訂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并通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二)實行建筑勞務實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含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須全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編制施工現場所有勞務人員(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人員)用工手冊,記錄進場施工農民工身份、勞動考勤和工資支付等信息,由農民工本人確認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
二、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
(一)落實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各地要嚴格落實《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冀建市〔2014〕19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預儲金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以后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要全部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農民工工資由簽約銀行根據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和建設單位出具的確認文書,按月支付到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未按規定足額繳存工資預儲金的工程建設項目,視同建設資金不到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不得開工建設。各級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要嚴格落實工資預儲金制度。
(二)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的基礎上,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設領域要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要在6月底前制定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收繳部門、繳納比例、動用標準和退還辦法。實行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對省內注冊且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工資保證金收繳部門要嚴格執行收繳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擅自減免收繳比例,確保工資保證金應收盡收。
(三)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制度。各市、縣政府要嚴格按照市級不少于2000萬、縣級不少于500萬的標準儲備應急周轉金,重大欠薪案件高發地區要適當提高儲備標準,動用應急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后要及時補足,確保應急周轉金足額儲備。各市、縣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使用條件、規范動用程序、落實追回責任,在充分發揮應急周轉金應急兜底作用的同時,確保政府財政資金安全。
三、依法嚴懲拖欠工資違法行為
(一)嚴厲查處拖欠工資案件。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執法合作,采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發生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早介入,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業賬戶,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轉移財產等行為;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情況通報制度,推動完善檢察院立案監督和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確保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打擊和震懾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違法犯罪行為。
(二)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各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要對拖欠工資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要一裁終局,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要裁決先予執行,并移送法院執行,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就近做好欠薪爭議的調解。加強調裁、調審、裁審銜接,及時辦理欠薪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置換或法院確認手續。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法院應發出支付令。對重大集體欠薪或涉案金額較大爭議案件要及時上報,由上級機關掛牌督辦。各級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處置突發性群體事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指揮權限和部門分工,規范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發生重大群體討薪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造成進京“非訪”和進京赴省集體上訪的,當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將上訪人員安全接回并妥善處理,必要時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發放基本生活費,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體討薪事件防控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組織、串聯越級集體上訪信息的監測監控,及時掌握信息動向,提前做好預防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依法嚴厲打擊以討要工資名義、虛報冒領等手段擾亂社會治安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根據事態發展,要依法采取驅散、帶離及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妥善處置。
(四)聯合懲戒欠薪失信行為。按照《河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安排,加快全省勞動用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和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筑施工企業同時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懲治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五)加強執法維權能力建設。規范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設置、性質,統一機構名稱。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增減平衡的原則,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根據監管職責和管轄區域內用人單位數量、勞動者數量及勞動保障監察違法案件數量等主要指標,兼顧轄區面積、交通和通信條件等情況,合理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將勞動保障監察崗位納入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發放范圍。嚴格按照標準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裝備,為開展執法維權服務提供必要支撐。
(六)提高信息化執法水平。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推動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向鄉鎮(街道)延伸,提高運行質量,大力推行網上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提高案件處理效能。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平臺建設,到2017年底實現拖欠工資案件“一地投訴、全網處理”。配合北京、天津市加快建設京津冀勞動保障監察指揮中心,強化京津冀三地執法協作,促進跨區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快速辦結。
四、嚴格落實保障工資支付相關責任
(一)落實企業工資支付和清償主體責任。各類企業要依法向招用的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禁將工資支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發生拖欠工資問題承擔清償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對所發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監管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由于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違法企業依法承擔直接清償責任。
(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對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總責。各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拖欠工資問題的預測預警,根據向工商部門了解的企業登記注冊和向稅務、銀行、電力等部門和單位了解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指標,每月分析研判欠薪風險點并研究解決措施;每年8月開始組織重點欠薪案件及隱患摸底排查并開展專項督查,及早解決重點案件和隱患。充實各級領導小組力量,將司法部門和人民銀行納入到領導小組當中。加強普法宣傳,綜合運用上門普法、開辦法律培訓班和網絡、微博、微信等現代傳媒手段,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輿論宣傳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用工和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完善我省治理欠薪“三金”“三機制”“一入罪”制度機制,提高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化水平。
(三)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各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責任分工和部門職責,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政府督查室負責牽頭做好重點欠薪案件督辦、督查等工作;信訪部門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問題接待辦理,協調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解決農民工的合理訴求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負責督辦解決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立案偵辦和參與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等工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督辦解決所屬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等工作;檢察機關負責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訴、立案監督等工作;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民事案件;司法部門負責法律宣傳以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并通過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等工作;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工資問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人民銀行負責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征信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各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四)強化責任追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因政府領導責任不落實、部門監管責任不履行、相關人員工作不到位,導致本地重大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頻發,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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