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佳木斯市始終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服務和改善民生重中之重的工作,人社部門與公安、建設、信訪等部門密切配合,通過行政司法聯動、嚴把工資保障金前置審批關、開展行政非訴案件專項行動、部門聯合辦公解決信訪問題、實行法律援助、免費制作發放建設領域簡易勞動合同等有效措施,
積極構建統一領導、責任明確、銜接緊密的長效機制,合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聯合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嚴厲整治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有力震懾了違法單位和個人,切實保障了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2013年以來,全市解決拖欠工資案件368起,為12230名農民工追討工資11208萬元,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獲得全國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工作先進單位、全省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全省勞動保障監察爭先創優先進集體、全市“創業創新創優”先進黨組織等榮譽稱號。在勞動用工靈活化新形勢下,針對建設等重點領域農民工工資“年年清、年年欠”的問題,為使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佳木斯市制定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機制建設實施辦法》,通過九項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一是建立農民工工資信訪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及時化解工作中的問題。市、縣(市)區政府分別建立解決農民工工資信訪問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信訪、公安、財政、人社、司法、城鄉建設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能是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重點案件的組織協調、政策指導、督促檢查、應急聯動等工作。
二是推行行業負責機制。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h(市)區政府遵循“屬地管理”原則,承擔本轄區內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主體責任?h(市)區人社部門是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管理主體、執法主體和服務主體,按照“重心下移、關口前移”要求,依法受理并及時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同時,落實了各部門工作職責。
三是推行工程項目源頭治理機制。建筑、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嚴肅查處虛假招標、串通投標、掛靠承包、違法發包分包、層層轉包、建設資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為,加強對勞務分包的監管,著力解決所屬領域存在的易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突出問題。建立宣傳提醒防范制度。充分利用互聯網、新聞媒體,采取專題講座、維權培訓、典型案件通報、公示告知等形式,增強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引導勞動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理性維權。
四是推行排查化解機制。落實行業主管部門責任,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做好本行業、本系統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對系統內建設項目定期排查,及時化解矛盾,監督施工企業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督促所管項目單位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勞務用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施工現場信息公示制、工資支付“一卡通”等企業工資支付監管制度。
五是推行應急保障機制。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嚴把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前置審批關,對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建設工程,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建立欠薪應急資金保障制度,建立欠薪應急資金使用和追償辦法,切實增強政府的應急保障能力。
六是推行行政司法聯動機制。相關部門針對欠薪事件高發時段及不同行業領域欠薪案件特點,開展多部門聯動的日常巡查、聯合檢查和專項行動,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各類管理臺帳;創新監管方式,督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勞務公司在合同中將工資與其他工程款項分列,優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指導有條件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為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賬戶,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加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打擊力度,人社部門按規定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前期調查取證和移送工作,公安機關及時受理人社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采取提前介入、領導督辦、專人包案等形式,“快立、快查、快結”。
七是推行應急處置機制。規范農民工信訪案件應急處置程序。堅持“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及時就地解決農民工合理訴求機制。創新處理欠薪信訪案件工作方法。在案件高發期,欠薪問題突出的行業和主管部門及時派員進駐項目企業,按照一站式服務要求,實行聯合辦公,合力處理欠薪案件,提高工作效率。推行法律援助機構參與受理投訴舉報和提供法律服務等措施,促進問題解決。
八是推行誠信評價和失信懲誡機制。建立和完善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考核機制,將工資支付情況納入征信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信息。建立勞動用工紅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引導企業誠信用工。對有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不得批準其新開發建設項目。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筑企業,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進行限制。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建筑企業,根據其情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九是推行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負責全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綜合管理、培訓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建立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案件報告制度、掛牌督辦制度和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對監管中不依法行政、不嚴格執法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個人,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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