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是符合司法規律的做法,也是促進公正高效廉潔司法的必然要求。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必須理順司法權與監督權的關系,健全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體制機制。長期以來,我國司法系統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起到了追究個別司法人員責任的作用,但由于種種原因,也存在沒有有效實施的情況。實際上,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對司法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范圍亦大大擴展,遠遠超出了錯案責任范圍。因此,適應客觀形勢需要,應積極探索構建新型司法問責制度,以促進司法公正、高效和權威。
所謂司法問責,是指由特定機關對導致冤假錯案或者司法領域某些嚴重事件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失職行為進行調查和追究,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的一項法律活動。司法問責具有如下幾個特征。一是問責事由的嚴重性。即應予問責的事由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需要啟動問責程序進行追究。二是問責對象的特定性。問責對象應限于對冤假錯案的發生負有直接辦理責任和參與討論決定的人員,以及導致司法領域某些嚴重事件或案件發生的違法亂紀人員或有關人員。三是問責活動的及時性。由于問責事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問責活動應及時、迅速地進行,以盡快消除社會公眾的不良情緒。四是問責程序的正當性。為保證司法問責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同時維護問責對象的合法權益,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問責程序。
由問責機關依據特定事由對司法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以保證司法問責的正確進行。
主觀與客觀相結合原則。無論是司法人員的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還是導致冤假錯案發生的瀆職、失職行為,或者是導致嚴重腐敗案件發生的失察、疏于管理行為,都必須是出于司法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方能進行責任追究;如果是出于司法人員的一般過失或者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則不能予以責任追究。司法人員在履行司法職責時,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享有免受責任追究的權利。
嚴格區分個人、領導、集體責任原則。如果冤假錯案除由辦案人員辦理外,還經過院長、庭長審批或者由檢察長作出決定,則不僅應當追究辦案人員的個人責任,而且應當追究院長、庭長或者檢察長的領導責任;如果冤假錯案經過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或公安機關廳(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則還應追究集體責任。如果院長、庭長在審批時,或者檢察長在作出決定時,或者審判委員會或檢察委員會在討論決定時,改變了辦案人員的處理意見而造成冤假錯案,則只能追究院長、庭長、檢察長的領導責任或者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的集體責任。
問責公開原則。由特定機關對有嚴重違法亂紀等行為的司法人員進行問責,是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應當公開進行,以防止權力濫用與腐敗的發生;同時,司法問責的事由往往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因此問責的進展情況和結果也應當公開,以保障公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實現。問責機關作出問責決定,應當在復議后或者復議申請期滿,復議對象不申請復議,將問責決定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程序正當原則。這既是保障特定機關公正問責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問責對象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問責機關在接到群眾舉報或者媒體報道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對于符合問責條件的,應當寫出呈請問責報告書,報分管領導批準,即啟動問責程序;對于不符合問責條件的,應當寫出呈請不予問責報告書,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制作不予問責通知書,并送達舉報人,舉報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問責機關也可以根據上級機關的交辦,直接啟動問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