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六安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六安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立法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支持物業服務業加快發展,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
第四條【市級主管部門職責】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指導縣區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三)建立全市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四)指導、監督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和使用;
(五)建立完善分級培訓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主管部門職責】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二)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三)開展物業服務質量檢查,建立相關物業管理檔案;
(四)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采集、記錄和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相關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核發前期物業《服務價格登記證》;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負責裝飾裝修等監督管理;負責依法處理房屋質量問題投訴;
(三)公安機關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住宅小區內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泊位以及限速標志的設置,參與停車矛盾糾紛處理;對燃放煙花爆竹、監控安防、車輛停放等開展監督檢查,并協助開展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五)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參與物業管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用房的規劃審查、規劃核實;
(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亂設攤點,占用和損壞綠地,擅自伐、移、修剪樹木,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開窗,向城市管網排放污水等監督檢查;
(八)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監管、物業服務收費等監督檢查;
(九)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涉及物業管理的生產安全事故開展調查;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設施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及監督活動中履行各自職責。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ㄈ﹨f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之間關系,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ㄋ模┛己溯爡^內物業服務項目;
(五)協調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六)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
(七)按要求提供物業管理信用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社區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組織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做好物業服務項目監督和考核、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監督等工作。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在黨組織領導下,建立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的物業管理議事協調工作機制。
第九條【行業協會職責】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加強培訓,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業主大會
第十條【業主大會一般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十一條【組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但未及時召開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書面報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未按規定組建籌備組的,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限期組建。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相關工作。
籌備組正式開展工作前,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籌備組成員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業主成員要求】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應當符合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日。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經費保障】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據實結算。建設單位已注銷或者無法履行職責的,籌備經費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籌予以保障。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四條【解決業主大會會議召開難問題】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代表大會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可以由業主按樓(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產生。
業主代表應當符合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第十五條【改進業主大會表決方式】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業主大會信息化投票表決系統,供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使用。
第十六條【行政區域交叉指定管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劃兩個以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轄區內的,其業主大會成立指導及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由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一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在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劃內的,業主大會成立指導及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理。
第二節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一般規定】業主委員會由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書面告知相關居(村)民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備案情況。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大會印章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保管,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鼓勵依法推選符合條件的居(村)黨組織或居(村)民委員會委員,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一)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正在服刑的;
(二)惡意欠繳物業服務費用一年以上的;
(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四)被罷免、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或資格不滿三年的;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其他禁止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出現缺員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數依次遞補。
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大會應當在議事規則中明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前期物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前期物業管理一般規定】新建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以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范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二條【業主監督小組】新建物業首次交付使用后,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在居(村)民委員會指導下,根據購房業主意愿,推選三至七名購房業主成立前期物業服務業主監督小組,監督物業服務合同履行。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監督小組自行解散。
第二十三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更換】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到期后,業主大會仍未成立的,達成續聘協議的,建設單位應當續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合同到期不能達成續聘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條件不得低于首次選聘設置條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高于首次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標準不得低于首次合同約定。
建設單位應當自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十日內,將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物業買受人。
第二節物業服務用房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用房條件】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配置,具體位置應當在規劃設計平面圖紙上明確標注,并在項目經濟指標中注明其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位于地面以上、二層以下(含二層),集中建設、獨立門戶,設置在小區中心區域或主要出入口位置,應有無障礙通道,層高不少于2.6米,具備采光、通風、通水、通電、通信、排污等正常使用功能。不得將樓梯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半地下室、車棚、車庫、人防工程以及室內層高不足2.6米等不符合辦公條件或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房屋作為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負責裝修,滿足基本使用條件,并設置明顯標識。
對建設規模較大、由多個相對獨立組團構成的物業項目,應當以方便業主為原則,在單個獨立組團規劃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各組團物業服務用房總面積應不低于整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用房總面積標準。因依法調整規劃,增加地上建筑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超過部分按照規定比例補充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第二十五條【分期建設項目物業用房配建】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應當在本期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提供不低于本期建筑面積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用房比例作為物業服務臨時用房,臨時用房需符合物業服務用房標準。在后期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保障臨時物業用房使用。
鼓勵分期建設的項目在首期規劃建設物業服務用房。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用房審核】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方案審核時,應當對規劃圖紙中標注的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用途進行審核。
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承接查驗備案時,應對物業服務用房交付使用情況進行查驗。
第三節物業承接查驗
第二十七條【解決承接查驗不落實問題】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承接查驗;未進行承接查驗的,不得交付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物業。
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以及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一節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禁止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二)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三)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
(四)不移交有關資料;
(五)挪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侵占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物業應公示公開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公開以下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等費用,物業服務費用、電梯運行維護檢測費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費用和公共收益等收支情況;
(四)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
(五)電梯、消防、燃氣等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六)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條【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物業服務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并將項目負責人納入物業信用檔案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每個項目負責人負責的項目不超過三個且項目總建筑面積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或者負責一個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
物業服務企業更換物業項目負責人的,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條件,并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第三方評估監理機制】推進建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機制。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并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第三十二條【解決“看不見”物業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一設置物業服務的標識、標志、標牌。
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招用保安員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自行招用保安員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三十三條【解決未選聘到新物業時小區管理問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經業主委員會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應急管理。居(村)民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下,根據應急管理的需要負責組織不超過六個月的基本保潔、秩序維護等服務。物業管理費用由業主承擔。超過六個月仍未選聘到物業服務企業的,經業主委員會申請,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自行或者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二節物業服務收費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費用一般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普通住宅小區物業、非住宅物業、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不影響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服務需求,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有償提供,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五條【動態調價機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物業公共服務等級標準以及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對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業主大會成立后,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調整。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費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可以預收,具體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約定時間不得超過物業服務期限;未作約定的,預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業主繳費義務】業主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繳費義務。
業主欠繳物業服務費用一年以上,經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多次催交,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臨時)管理規約等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欠費信息,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物業發生轉移或者滅失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損害業主權益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等理由,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損害業主權益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解決物業企業侵占相關費用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收取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按不低于10%比例獨立建賬,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況,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撤出后,將剩余部分按規定一并移交。
第四十條【公共收益用途】物業服務企業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以及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輛停放費、公共經營收益應當單獨列賬,建立共管賬戶,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小組)、居(村)民委員會監督。每半年進行一次公示。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百分之七十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
建立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經營收益財務賬目年度審計和公示制度,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五章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一節物業使用
第四十一條【違法違規行為報告制度】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勸阻、制止,并書面告知;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有監管職責的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請求,協調解決或者協助報告,必要時牽頭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裝修申報登記制度】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應當于裝修工程開工三日前,持規定材料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按照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申報登記前,不得收取物業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費和保證金。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書面承諾遵守相關規定。
未引進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向居(村)民委員會申報登記。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等約定禁止裝飾裝修車輛、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四十三條【解決交付捆綁物業費問題】新建物業交付時,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保管鑰匙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物業費收取為由拒絕業主驗房。業主在辦妥交付手續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節車輛管理
第四十四條【車位車庫一般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在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剩余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人使用,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具體人防車位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車主對車輛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第四十五條【規范停車位施劃】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能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需要,確需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按規定施劃停車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報送車位施劃方案,相關部門可以提出指導意見。無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小區首次施劃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六條【停放秩序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管理。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相關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對不按規定行駛、停放,影響道路通行或者公共安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勸阻、制止,勸阻、制止不成的,應當立即向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產生的費用由車主承擔。
非機動車輛應在指定區域內停放,禁止在樓道、消防通道停放、充電,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管理。鼓勵建設單位在規劃建設時,規劃配建非機動車庫(棚)和充電設施設備。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約定不能停放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不得停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
第三節物業維護
第四十七條【明確保修期內維修報告主體】物業保修期內,在保修范圍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養護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建設單位;在保修范圍內的業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需要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報告建設單位。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依據合同約定。
第四十八條【專有部分維修、養護責任】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負責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養護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因物業維修、養護造成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責任】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專項提取的物業公共服務費賬戶列支。超出部分,未約定的,由業主共同承擔。
第五十條【維修資金收繳行政把關】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所在地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存。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所在地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存。
違反前款規定,業主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物業權屬登記。
第五十一條【解決維修資金使用難問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危及安全情形,直接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后,經相關業主同意或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約定,可以采用異議表決的方式予以事后確認。
采用異議表決方式的,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加裝電梯】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改造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老舊小區長效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小區逐步開展基本物業服務。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小區納入市、縣老舊小區改造整治計劃的,改造整治后,應當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住宅小區內的衛生、綠化、治安、房屋維修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籌備召開業主大會,推行物業管理、基本物業服務或者業主自行管理,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責任一般規定】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第三方評估機構違法處罰】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評估報告具有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由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未按規定配置物業用房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按規定配置物業用房、物業臨時用房的,由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進行承接查驗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未及時公開和更新相關內容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建立健全項目負責人責任制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規范物業服務標識標志標牌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提取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未按要求獨立建賬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車輛停放費、公共經營收益未單獨列賬或建立共管賬戶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勸阻、制止、報告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以物業費收取為由拒絕業主驗房的。
第五十八條【未按規定公示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供水、供電等費用、物業服務費用、電梯運行維護檢測費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費用和公共收益等收支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的,由縣級價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擅自調整物業費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調整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的,由縣級價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不按合同約定收費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用超過六個月或合同期限的,由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超出費用。
第六十一條【違法斷水、電、氣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物業服務企業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由縣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三)違法實施物業管理行政許可的;
(四)未履行綜合查驗職責的;
(五)未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住宅小區內相關公共設施權屬的;
(六)違反物業管理投訴處理規定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八)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范圍】國家級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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