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方案
海南省關于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增75元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
近日,省政府下發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生活費。這是記者今天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的。
“從今年1月1日起我的養老金每月增加了167.5元。”家住?诤5閸u的云先生聽說調整養老金后,興奮地向家人說。退休之前,他繳費25年,去年底他每月的基本養老金是2000元。根據調整海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相關通知,他每個月將增加75元養老金,另外將獲得基本養老金1.5%增加待遇30元,和25年繳費每個月將獲得補助62.5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要求,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批準,我省決定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
據了解,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已核定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1月1日起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5元養老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生活費。另外,按照退休(職)人員本人月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1.5%的比例,增加待遇標準。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按每繳費1年(含視同繳費的實際工作年限,不含按從事特殊工種規定折算的工齡,繳費不滿1年算1年)每月補助2.5元的標準。
此外,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截至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至79周歲的企業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2元;80周歲以上的(含80周歲)企業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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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就關于這個話題做詳細介紹,希望大家多多關注。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我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范圍。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從1月1日起。
三、調整標準。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養老金200元。
四、調整辦法。月增加標準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一)與我省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詳見附件1)。
(二)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適當掛鉤,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三)與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月增加標準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5元。
繳費年限累計后剩余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退職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準。
五、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于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六、省級統籌企業離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七、納入省直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標準執行;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所在設區市的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八、這次調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攫B老金調整政策落實到位。
九、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請示,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在基本576養老金調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4月底前將工作總結上報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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