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行為。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政策和原則;指導、協調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設區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區(別墅除外)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區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業服務合同以外服務的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設區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由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和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各設區市、省直管縣、擴權縣(市)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應及時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它縣(市)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應及時向設區市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收費等級基準價應根據社會平均成本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可建立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聯動機制。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屬于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突破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和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區的車輛停放服務包括提供場地、停車服務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停車服務費和規劃的停車場地占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已購買或租賃車位場地使用權的,合同約定使用期限內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上的停車場地占用費需依法經業主共同決定。
對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計費方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是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承擔。酬金制是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承擔。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供水企業已接管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設施的,二次加壓運行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職責而支出的維修費和應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支出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費可單獨制定。
第十六條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收取裝修垃圾和渣土清運費,具體標準及管理辦法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電梯使用費。
第十七條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實行小區出入證(卡)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未經多數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實行小區出入證(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證(卡)費。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九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二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三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等級)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價局、建設廳印發的《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冀價經費【200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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