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發制品行業管理,促進發制品行業健康發展,推動發制品產業結構升級,提高產業附加值和品牌內涵,培育企業新的核心競爭力,實現發制品行業發展新突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結合我國發制品行業發展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的發制品行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制品生產企業,是指有過酸、染整工序的發制品企業;發制品簡單加工企業是指收購人發、毛發或其他原料,進行梳理、分檔、銷售的企業;發制品銷售企業是指僅從事發制品原料、產品的收購或銷售的企業;發制品園區是指發制品生產、簡單加工企業聚集,建設有集中廢水處理設施和集中供熱設施的園區。
第四條中國輕工商會發制品分會(簡稱“發制品分會”)作為全國發制品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協助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第五條發制品分會主導,聯合我國海關、稅務、環保、商務等各級政府部門,各盡其職,協同做好發制品行業的規范管理工作。
第六條成立發制品行業稽查小組,經理事會商議,由鄭有全擔任稽查小組組長,王粉榮、王喜祥、?》鍝胃苯M長。根據地區劃分為四個監察小組,各地區監察小組組長及成員名單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河南組:(按地市區別,設三名監察小組組長)
許昌:易俊然;禹州:趙同鑫;漯河:康春玲
成員:?∶⒐賯ズ、趙見栓、丁仁河、鄭永強;
山東組:監察小組組長:李林泉
成員:范廣偉、張臻、房吉玲、史長勝、王海清;
安徽組:監察小組組長:傅如嶺
成員:劉獻
南方組:監察小組組長:黃永祥
成員:汪金樺、劉勝、朱家榮;
工作人員包括:鄭先友、耿蒙、姚光輝、朱明宇、李琳、王秀云、閆瑩;
監察小組負責監督、維護本地區發制品行業的規范管理,稽查小組負責保持與海關、稅務、環保、地方政府等部門的日常溝通、交涉與協調。
第二章騙關、騙稅行為及其管理
第七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海關法》、《對外貿易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稅法部門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為騙關、騙稅行為。
(一)以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將低價劣等產品,冒充高價優質產品出口,騙取高額退稅;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手續、票證、賬冊以及其他方式虛開增值稅發票,通過假報關、假抵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優惠;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賬冊、憑證、印章、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工商監管,使用第三方匯款偷稅漏稅;
第八條有本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將發制品自有品牌企業在海關備案,根據企業舉報、監察小組監督,發現的可疑生產出口企業或外貿出口企業名單,由發制品行業稽查小組調查屬實后向海關申報,要求海關相關部門配合對名單企業進行嚴查;
(二)如因海關相關部門或個別工作人員失責而導致偽劣產品流入海外市場,由發制品行業稽查小組搜集相關證據,并向海關上級部門反映,要求向海關當事人追責,通過行業組織力量,不斷向海關不法人員和不法發制品企業施壓,從而制止其偷稅騙稅行為;
(三)發制品分會每半年或者一年,統一向海關和稅局,提供一份出口到世界各地、各品類發制品的報價表,以供海關、稅局相關部門參考,從源頭上阻止、甚至避免高報關現象;
(四)如有企業反映地方稅局監管不力,或者存在地方保護、腐敗等不法行為,一經查實,由稽查小組直接向省級稅管部門反映,要求調查;
(五)發制品分會每季度或者半年,公布一次發制品企業的進出口額及增長額明細,對于增長速度不正常企業,如增長速度過快,年均增長額超過30%,經稽查小組調查存在違法犯紀行為,發現第一次,暫不向稅務及海關部門舉報,由發制品分會提出書面警告,責其自查和改正。發現第二次或發現更多次,將及時向稅務及海關部門舉報,聯合稅務及海關部門,對其進行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六)發制品產品分為三大類:人發、動物毛和化纖,每類再細分為直發(含雅克)和曲發二類,由發制品分會根據不同規格(長度)向海關提供參考報價;
第三章污染行為及其管理
第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環保部門監管,違法生產產品,逃避治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為污染行為。
(一)缺乏環保意識,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配備防污治污設施;
(二)安裝了防污治污設施,但長期閑置未用;
(三)安裝了防污治污設施,但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
(四)生產廠區建在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河流兩岸、缺乏環境容量地區和人口集中地區;
第十條有本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發制品分會建議地方政府建立發制品專業園區,配備集中治污設備,建議發制品生產企業入園,集中統一治理、治污;
(二)對廠區建設在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地區的企業,由發制品行業稽查小組督促當地政府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發制品分會呼吁并督促發制品生產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工藝改進等措施,提供資源利用率,降低能源使用量,減少各類污染物排放;
(四)達到規模以上的發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廢水總排口安裝水質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環境監控中心聯網運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發制品分會對入會企業進行把關驗入,調查評級確認后,將會員單位名單交于海關相關部門備案。經由發制品分會承保企業,產品出關時可享受免抽查或因情少抽查的待遇。對不合格未能入會企業,產品出口時要執行嚴查,抽查率建議不能低于50%。凡入會企業一年內被查出有不良問題的,將被開除會籍,待整改經發制品分會驗收評級合格后再準許入會。
第十二條發制品分會對環保達不到國家標準的生產企業,有義務依法進行整治。對于缺乏資金、污染處理技術不達標的企業,有責任督促其轉型、轉產。對新生企業嚴把環境標準關,對不具備生產條件、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小企業,要根據產業技術標準限期改進,改進后仍達不到環保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
第十三條 發揮發制品分會行業協會力量,為會員企業多做一些能夠促其發展的服務:如整合行業信息、爭取優惠政策、提供法律咨詢、與政府協調保護企業利益等。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學習和專家培訓活動,幫助行業制定方向,幫企業制定目標,整合行業資源。
第十四條歡迎發制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及發制品相關企業積極入會,共同遵循行業規范,推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加入發制品分會的企業單位需具備以下4個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有有效營業執照,從事發制品生產、發制品原材料、相關設備、輔料生產的企業,以及為發制品生產、銷售提供各項服務的企業;
(2)遵守發制品行業規范管理辦法,誠信經營,三年內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3)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放物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持有國家認可的有效環保憑證;
(4)自覺按期繳納會費,繳納標準詳見附件(中國輕工商會發制品分會會費收取標準):
第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中國輕工商會發制品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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