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發放與管理,更好地維護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自愿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夫妻的憑證。
第三條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自愿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即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愿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包括雖然離異或喪偶,但其獨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或收養的);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山西省境內戶籍;
(三)女方年齡在20周歲至49周歲之間。
第五條具備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亦列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或換發、補發)范圍:
(一)未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男女雙方按有關規定繳清社會撫養費,且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二)只有一個子女,該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離異或喪偶又再婚,其現配偶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損毀的。
本條第(四)、第(五)項可不受年齡限制。
第六條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且自愿領證的,按以下程序申領:
(一)在所在村(居、社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填寫基本情況,并在“申請理由及承諾”欄中親筆簽名;
(二)所在村(居、社區)審核并簽署意見;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
(三)申請人或委托代辦的村(居、社區)計生服務員,需攜帶申請表及以下有關證件、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
2、一孩《生育服務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3、夫妻雙方近期2寸橫排免冠合影照片;
4、依法收養子女的,應提供《收養證》及其復印件。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原發證機關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補辦。原發證機關查不到存根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原辦證時戶籍所在地人口計生部門證明、單位或社區證明、獨生子女費發放工資條復印件等。
第八條對于戶籍遷移的,可由現戶籍地補證。申請補證時除提供第六條第三款所列材料外,必須提供能夠證明曾經領證的原始憑證。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和有關證件、材料后,對符合規定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可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登記、造冊和建檔。因客觀原因不能即時發放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發證的決定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材料不齊全的申請,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地的,可由當事人自主選擇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發證。
第十一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規定的優待和獎勵。
第十二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異或喪偶后,在育齡期內再婚,新組合家庭子女數累計超過一個的,持證人應當在當月到原發證機關繳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從當月起停止對原持證人的獎勵優待。持證人不按規定交回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并書面通知原持證人所在單位或村(居、社區),追回原持證人不應享受的獎勵費。
第十三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依照政策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在申請再生育時到原發證機關繳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并在生育第二個子女時將已領取的獎勵費退回發放部門。
第十四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收養或違反規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生育(收養)子女后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繳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將已領取的獎勵費退回發放部門。
第十五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設區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印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免費向群眾發放。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發證的同時要建立檔案并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過人口計生證件打印系統統一編號打印,編號為18位編碼。
第十七條對弄虛作假騙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領證后再生育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證件和所領取的獎勵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0日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的《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試行)(晉人口發[2006]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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