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住房保障中心獲悉,為貫徹《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近日我市出臺了《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化了申請家庭條件界定、保障方式以及退出機制,進一步明確了申請、受理、審核流程等。其中,申請條件成為最受關注的熱點問題。
公租房保障四類人群,其中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對于四類人群界定,《細則》給出了詳細標準。
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要具備4項條件,包括申請人需具有市內四區居民戶口;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數),其中住房面積是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及高新區擁有住房面積的總和;家庭資產符合由民政局認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資產標準,同時,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及高新區以外的住房計入家庭資產。
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要具備4項條件,包括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內四區居民戶口5年以上;擁有市內四區和高新區戶籍及居住證的家庭成員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連市中低收入水平;家庭人口為1人的,家庭資產不高于24萬元;家庭人口為2人的,家庭資產不高于44萬元;家庭人口為3人及以上的,家庭資產不高于60萬元;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區)以外的住房計入家庭資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數)。
新就業職工家庭需要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未滿5年;與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自主創業的;申請之日前在市內四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申請之日前5年內,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區)沒有且未曾擁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的申請人須持有本市市內四區居住證累計3年,且申請年度仍持有居住證的;與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截止申請之日在市內四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申請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證明,按取得居住證的申請家庭成員計算上一年度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申請之日前5年內,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區)沒有且未曾擁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保障家庭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請人為單身的且年滿35周歲可作為一人家庭提出申請;申請人為孤兒的(以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以下類同),須年滿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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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大政發〔2015〕53號),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按本實施細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條件
申請保障家庭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請人為單身的、且年滿35周歲可作為一人家庭提出申請;申請人為孤兒的(以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以下類同),須年滿18周歲。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保障家庭成員中作為申請人的需具有市內四區居民戶口;
2、申請保障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以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以下類同);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數)。家庭住房建筑面積是指所有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擁有住房面積的總和,包括申請之日前5年內交易、繼承、贈予、征收(拆遷)的住房面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具有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戶籍和居住證的家庭成員計算。
4、家庭資產符合由民政局認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資產標準;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以外的住房計入家庭資產。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內四區居民戶口5年以上;
2、具有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戶籍和居住證的家庭成員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連市中低收入水平;
3、申請家庭資產符合規定標準。家庭人口為1人的,家庭資產不高于24萬元;家庭人口為2人的,家庭資產不高于44萬元;家庭人口為3人及以上的,家庭資產不高于60萬元;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以外的住房計入家庭資產。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數)。家庭住房建筑面積是指所有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擁有住房面積的總和,包括申請之日前5年內交易、繼承、贈予、征收(拆遷)的住房面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具有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戶籍和居住證的家庭成員計算。
(三)新就業職工家庭(指市內四區獨立生活或新組建家庭的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1、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未滿5年;
2、與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自主創業的;
3、申請之日前在市內四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
4、申請之日前五年內,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沒有且未曾擁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外來務工人員家庭
1、申請人須持有本市市內四區居住證累計三年,且申請年度仍持有居住證的;
2、與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截止申請之日在市內四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
3、申請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證明,按取得居住證的申請家庭成員計算上一年度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
4、申請之日前5年內,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沒有且未曾擁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第四條申請要求及申請材料
(一)申請要求
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于每年的一、三季度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門公布的時間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新就業職工家庭于每年8月、9月到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外來務工家庭按市住房保障部門公布的時間到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組織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統一申報。
(二)申請材料
1、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保障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居住證等(單身人員需提供個人具結保證的單身聲明,簽字并手印);
(3)由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證明;
(4)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住房權屬證明和擁有的其他住房情況證明;申請家庭成員為非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戶籍的,需提供戶籍地住房權屬證明和擁有的其他住房情況證明;
(5)審核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2、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簽字并手印);
(3)申請保障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居住證等(單身人員需提供個人具結保證的單身聲明,簽字并手印);
(4)家庭成員年收入和家庭資產情況證明;
(5)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住房權屬證明和擁有的其他住房情況證明;申請家庭成員為非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戶籍的,需提供戶籍地住房權屬證明和擁有的其他住房情況證明;
(6)審核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3、新就業職工家庭
(1)《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保障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婚姻證明等(單身人員需提供個人具結保證的單身聲明,簽字并手印);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申請核準表;
(4)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的住房權屬證明;
(5)審核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4、外來務工人員家庭
(1)《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家庭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婚姻證明(單身人員需提供個人具結保證的單身聲明,簽字并手印);
(3)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
(4)在本市居住的家庭成員年收入證明;
(5)審核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申請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審核過程中發現材料虛假、偽造的,按照審核不合格處理。
第五條受理、審核程序
(一)受理、初審及公示
1、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轄區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按規定時間完成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初審及公示。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保障家庭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初審;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2、受理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進行核對,經核對一致的,原件退回,復印件留存,并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一致”印章(申報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須有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須有本人簽字并手印)。
3、對初審通過的家庭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不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初審和公示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街道辦事處出具審核意見,加蓋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審核專用章,并將申請材料全部掃描為電子檔案,將申請家庭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等資料一并報送、上傳至區國土房屋分局。
(二)復審
市內四區國土房屋分局在20個工作日內,以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出具的資產核對報告為參考,完成申請家庭住房核對,確定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名單,出具審核意見,加蓋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審核專用章,并將申請家庭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等資料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復審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及時退件給初審單位,并說明理由,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通知申請人。
(三)終審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終審。對終審通過的申請家庭,在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網站住房保障專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通過的申請家庭予以資格登記,并列入住房保障計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及時退件給初審單位,并說明理由,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通知申請人。
對上一環節單位未按照程序上傳保障家庭材料檔案的,下一環節單位可退回,補齊后重新上傳。
第六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且屬于下列情形條件之一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審核認定后,可直接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保障: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成年孤兒一人、孤寡老人、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及單親家庭;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或者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英模稱號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輪候和搖號
上條規定以外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和搖號制度。
(一)輪候
建立申請保障家庭輪候庫。
(二)搖號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市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補貼和實物配租工作方案,將擬發放補貼戶數和實物配租房源的數量、位置、套型面積、申請時間等相關信息在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網站住房保障專欄適時公布。
1、實物配租搖號,原則上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保障家庭人數相匹配的方式,隨機搖出保障家庭和對應房號。
2、租金補貼搖號,隨機搖出發放補貼家庭。
搖號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組織實施。搖號配租過程接受公證機關、新聞媒體及市民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網站住房保障專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采取發放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
(一)租金補貼
1、租金補貼標準及計算
補貼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為準,即租住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住房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5元;租住甘井子區住房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
采取租金補貼方式進行保障的,以家庭確定補貼額,不同保障類別的保障家庭,按照補貼標準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比例。
(1)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標準
計算公式:家庭月租賃補貼額=租賃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人口數×調節系數。
保障面積標準: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建筑面積每人17平方米;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是保障家庭成員以擁有市內四區及高新園區戶籍和居住證的人口分攤面積。
調節系數:申請家庭成員中,只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方可享受租賃補貼。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為1人的,調節系數為1.33;2人的,調節系數為1.0;3人的,調節系數為0.9;4人及以上的,調節系數為0.8。
月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1120元。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為1人的無房戶家庭,月補貼570元;2人的,月補貼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補貼1120元;有房戶家庭月租賃補貼額計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計發。在甘井子區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為1人的無房家庭,月補貼460元;2人的,月補貼680元;3人的,月補貼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補貼1120元;有房戶家庭月租賃補貼額計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計發。
(2)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標準
保障面積標準:每戶家庭40平方米。
月補貼標準: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的無房戶家庭以及成年孤兒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測算的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50%予以補貼,即租住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住房的,每個申請家庭予以補貼500元;租住甘井子區住房的,每個申請家庭予以補貼400元。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的有房戶,按照政府測算的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30%予以補貼,即租住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住房的,每個申請家庭予以補貼300元;租住甘井子區住房的,每個申請家庭予以補貼240元。
(3)新就業職工家庭保障標準
保障面積標準:每戶家庭40平方米。
月補貼標準:按照政府測算的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30%予以補貼;即租住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住房的,每個申請家庭予以補貼300元;租住甘井子區住房的,每個申請家庭予以補貼240元。補貼時限為5年。
(4)外來務工人員家庭
保障面積標準:每戶家庭40平方米。
月補貼標準:按照政府測算的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10%予以補貼;即租住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住房的,每個申請家庭予以補貼100元;租住甘井子區住房的,每個申請家庭予以補貼80元。補貼時限為5年。
2、租金補貼的發放程序
市住房保障中心對入圍領取補貼資格的家庭打印《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送至各街道,由街道組織保障家庭的申請人簽訂《協議》。
簽訂《協議》家庭在30日內按照規定在市內四區租房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房屋租賃雙方持《協議》、《合同》到房屋所在區行政服務大廳的房屋租賃登記窗口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并辦理登記備案的家庭,視為自動放棄,一年后需重新申請。
街道對已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內容進行登記和錄入管理系統,同時,街道對保障家庭租房地址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街道錄入管理系統的內容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賃期限、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以及租金撥付時間等內容,并將相關資料及電子文件上傳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住房保障中心打印《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發放通知單》送至各街道。保障家庭的申請人到街道領取《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發放通知單》到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市住房保障中心將街道上傳的租賃房屋資料和信息進行備案,將租金補貼劃撥至保障家庭申請人的銀行賬戶,每季度發放一次。
(二)實物配租
1、搖號并列入配租計劃的保障家庭30日內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身份證等相關材料與管房單位簽訂《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一年后重新申請。
2、兩戶以上保障家庭共同租住一套房屋的,每戶分攤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米,保障家庭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未經批準不得增加或更換共同居住人。
3、保障家庭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按3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4、保障家庭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按照相關要求到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以方便房租、租金補貼等費用的繳存。
5、保障家庭成員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共同申請人仍符合條件的,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如需確定新的保障家庭申請人,應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6、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實物配租家庭直接繳納所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與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的差價,但最低不得少于所租住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0.8元(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換算系數暫定為0.7)。其他類別的實物配租家庭先按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繳納,再按補貼發放程序,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相應標準發放租金補貼,半年發放一次。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定期復核制度。對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每3年復核一次(其中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年復核一次)。
保障期內,保障家庭如家庭狀況發生變化應主動申報并提供資料,配合做好審核工作。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繼續保障,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資格。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市住房保障中心隨時抽查保障家庭狀況。
第十條分配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相關要求
(一)《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二)保障家庭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采暖費等相關費用。
(三)保障家庭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公共租賃住房進行裝修,不得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及內部結構。對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退出管理
(一)租賃合同期滿,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新核實的保障類別,重新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新就業職工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不超過5年,期滿后不再配租,租賃補貼停止發放;成年孤兒一人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期不超過10年,成年殘疾孤兒一人家庭可不受租期限制。
(二)保障家庭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并一次性結清房屋租金、水、電、煤氣、采暖費的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保障家庭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三)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3、保障家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保障家庭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為3個月,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繳納;保障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四)房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保障對象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附則
1、本細則發布之日起,辦理新申請住房保障業務,按照此《實施細則》執行;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家庭,在定期復核時,按照此《實施細則》重新審核。已列入輪候保障的申請家庭需按照此《實施細則》重新審核確定保障類別。
2、保障家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轉換保障形式的,需提出書面申請。
(1)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轉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按照審核程序聯審后予以轉換,轉換后按照《大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關于廉租、公租“兩房并軌”的要求,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對享受租金補貼的保障家庭申請轉換審核期間暫停發放租金補貼,待審核通過后按照相應的補貼標準予以補發;對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審核期間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并作為審核期間的保證金,待審核期結束予以結算。
(2)由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轉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于每年一、三季度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請,按照審核程序審核通過后予以轉換。對享受租金補貼的保障家庭申請轉換審核期間仍原標準發放,待審核通過后按照相應的補貼標準予以補發差額租金;對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審核期間按照原標準收取租金,待審核通過后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第(二)項第6款予以核補。
(3)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資格。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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