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區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0〕61號)、《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渝國土房管發〔2011〕9號)精神,按照市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約束”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區國土房管局是全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區城鄉建委牽頭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工作;政府指派專門的機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施主體,由該機構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房屋產權由該機構擁有。
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公安局、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規劃局、區審計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合川區分中心、人行合川區支行等區級相關部門、單位及各鎮街、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住房保障局負責研究擬定我區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并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租金標準、房屋銷售價格;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申請對象審核、建庫、配租、退出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對租金收取、配租對象、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回購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區國土房管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城鄉建委、區規劃局等部門,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疇,廉租住房建設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統籌規劃、分類管理。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為主,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一)在商業樓盤內實行“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土地出讓供應。
(二)政府所屬國有公司及政府委托的建設業主,在單宗地上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行劃撥或協議出讓供應。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回購、配建、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三章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計提的專項基金。
(四)發行債券及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通過BT或BOT等融資方式籌措的資金。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顚S,不得挪作他用。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護等。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的,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涉及的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申請對象及申請方式
第十六條申請對象。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我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請區無住房或住房困難(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自申請之日起在我區正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在合企業或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二)自申請之日起在我區正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且在我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
(三)在我區離退休的人員。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已享受住房補貼的的除外)。
無住房是指:申請主城區(指七個街道辦事處)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并未承租國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申請點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并未承租國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鄉鎮申請點未轉讓住房。
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我區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住房建筑面積按國有直管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父母在申請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條申請方式。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合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并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第五章保障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人應到區住房保障局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點申請,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1)我區戶籍城鎮居民(含已轉戶的農村居民),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生,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填寫黃色申請表。
(2)房屋被征收家庭填寫藍色申請表。
(3)其他人員填寫白色申請表。
2.身份證明。
我區戶籍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非我區戶籍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4.穩定工作和有收入來源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合企業或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應提供勞動合同以及單位出具的收入、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靈活就業人員應提供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和就業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3)離退休人員。
應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單位出具的離退休情況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應提供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請人需提供上述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有住房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應提供房屋權屬證書或國有直管公房租賃憑證;無住房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應提供無房情況證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區人力社保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協議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
(二)受理,初審。
對申請材料提交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同時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戶口、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等主管部門予以初審。相關職能部門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反饋給區住房保障局。
對初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或區住房保障局統一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復審、公示。
區住房保障局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復審,并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復審意見。經審核,對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區住房保障局應將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指定的公眾媒體進行為期7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區住房保障局接受實名舉報,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復審、公示期間不符合規定條件或有異議調查屬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輪候配租。
區住房保障局向進入輪候庫的申請人發放輪候通知書,并組織搖號配租。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主動、及時向區住房保障局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五)簽訂合同。
獲得配租的申請人,應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后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及配租確認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重慶市合川區公共租賃住房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六)公告。
區住房保障局應通過報刊、電視、門戶網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已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人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配租管理
第十九條配租原則。
區住房保障局應當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適時公布,并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搖號配租。
(一)申請時間段是指區住房保障局公布的申請人能夠參與搖號配租的申請時間范圍。
(二)相對應的戶型是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戶型與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人數相對應。
(三)搖號配租由區住房保障局組織,按照分類方式,通過電子搖號系統進行配租。
第二十條搖號配租過程接受區監察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指定的公眾媒體公示,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下一輪搖號配租,但同時需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一條合同管理。
(一)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二)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情況。
2.裝修情況。
3.房屋用途和適用要求。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8.其它約定。
(三)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6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四)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第二十二條租金管理。
(一)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二)租金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交納租金,交納日期為每月20日前,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或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其工資收入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直接劃扣。
第二十三條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三)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于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四)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第二十四條換租規定。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戶型或地點的,可向區住房保障局提出換租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換租戶型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公示的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依次進行換租。
(二)換租完成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八章監督、退出與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條區住房保障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每2年向區住房保障局申報住房、收入等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區住房保障局應不定期會同相關部門以及各鎮(街)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調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對調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租住資格。
區住房保障局或其委托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區住房保障局或其委托的相關部門單位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城區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指定機構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計入個人信用檔案,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政府指定機構除在承租人繼續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租金、不退換保證金、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外,還應同時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城區單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社會管理,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指導成立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鄉鎮單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社會管理,可委托各鎮街具體負責。
在商業樓盤內“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社會管理工作由該樓盤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其承租對象均衡享受該小區商業、教育、交通、物業管理等公共服務。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后期管理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序列,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維護和房屋安全監管等后續管理工作由政府指定機構或其委托的相關部門、單位具體負責。
第三十五條區住房保障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核查屬實的舉報及時作出處理,并對舉報者進行獎勵。
第九章出售管理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后,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國土房管局、區財政局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三十九條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第四十條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我區獲得其它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我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十章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配租管理
第四十一條符合《重慶市合川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修訂)》相關規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規定和程序辦理。
(一)廉租住房家庭原則配租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二)在廉租住房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能滿足廉租住房保障需求的情況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在輪候配租時享有優先權。
(三)廉租住房家庭應申請戶籍所在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無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局統籌安排租賃地點。
(四)租金標準:廉租住房規定戶型建筑面積部分(5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租金按《重慶市合川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修訂)》的規定交納,超出規定戶型建筑面積部分外的房屋租金按同地點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交納。
物業服務費標準:物業服務費按同地點的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費標準交納。
(五)已實行實物配租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領取租賃補貼的,經區住房保障局同意,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后,停止領取租賃補貼。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的,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收取租金,并依法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定向公共租賃住房,其管理實施細則由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室自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由區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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