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養老金調整細則
2015上海市上半年度退休養老金什么時候補發9-10月底發放到位。今年1-8月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的人員及按小城鎮社保辦理養老手續的人員,養老金增加額昨日補發到存折內,10月起隨每月養老金一并發放。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645元調整至每人每月660元(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增加幅度為15元。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全國各地正陸續實施養老金上調的最新政策,上海同樣不例外。然而,上海除了調整養老金、漲工資之外,還實施了老人綜合補貼新政策。周四(4月7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傳出消息,上海市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老年綜合津貼制度。老年綜合津貼的發放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
上海市民政局局長朱勤皓解讀:老年綜合津貼制度是涵蓋高齡老年人營養補貼和交通出行的政策。所以,老年綜合津貼實行以后,70歲以上老年人免費坐車這項政策就同時取消了。截至底,本市65周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已達283萬人,經初步測算,全市老年綜合津貼所需財政資金接近45億元。
“按照盡最大可能采納大多數人合理意見的原則,我們主要從完善政策梯度和提高標準方面著手,進一步優化制度方案,并經法定程序后現對社會發布。”朱勤皓指出,與初步方案相比,主要有三大變化:
一、年齡段劃分從“四檔”調整為“五檔”,在原來70-89歲之間增加一檔,即70-79歲、80-89歲,使梯度更加合理。
二、適當抬高底部,將最低年齡檔的津貼標準從50元提高到75元。
三、每一檔的標準都有所提高。
值得提醒的是,首批老年綜合津貼和敬老卡的申領涉及280多萬老年人。相關部門將分為兩個階段進行辦理:4月11日至5月31日為集中辦理階段。主要受理6月30日(含)前年滿65周歲的戶籍老年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在居(村)委會提出申請。
6月1日起進入常規辦理階段。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在到齡當月的前一個月,就近向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同時,在集中辦理階段因種種原因未申請的老年人,也可在常規辦理階段提出申請。
老年綜合津貼計發是自制度實施之日起,從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當月開始根據適用標準按月計算,按季度發放,采取預撥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發放。因年齡增長等原因而產生的發放標準調整,信息系統自動更新,無需再次申請。
據悉,因為津貼的計發是從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計發,即便錯過了集中辦理階段,到常規辦理階段申請也不會影響老年人的津貼福利。
上海養老保險領取指南:
領取條件:
(1)達到國家、本市規定的退休年齡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年滿55周歲、直接從事生產服務工作年滿50周歲(不包括事業單位在編的干部身份的女職工)。
(2)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3)繳費年限(含1992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累計滿15年。
辦理材料:
身份證
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戶口簿
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銀行卡
指定銀行的個人銀行卡原件和復印件(使用繳費銀行卡的,可不提交新卡)
未享受養老待遇的證明材料
轉入本市時女性已年滿50周歲、男性已滿60周歲的人員需提供轉出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享受養老待遇的證明材料
其他
委托親屬或他人代辦的,需要有委托人簽字、簽章確認的《上海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委托書》或符合要求的自書委托書原件,以及受托人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領取流程:
1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辦理地址:
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上海社會保障管理中心地址及電話一覽
辦理時限:
當場受理,15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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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自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按本人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每月增加4%(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12月31日前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195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周歲及以上(194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當年內女年滿60周歲(1954年出生),男年滿65周歲(1949年出生),以及年滿70周歲(1944年出生)、75周歲(1939年出生)、80周歲(1934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3年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70周歲、75周歲、80周歲人員已享受的標準(本通知實施前的標準)先進檔,再增加。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準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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