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把“消防審核驗收”作為一個主題來協商,體現了全國政協對公安消防工作,包括對整個公共安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委員們的討論反映了社會對消防安全的關心和需求,下面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這方面的改革方案。
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是預防火災事故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國消防安全形勢嚴峻,政府和社會對消防安全的要求逐步提高,F行消防法將消防審核驗收范圍調整為只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進行審核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
當前,建設工程總量龐大,消防監督警力不足,不能滿足審核驗收工作需要。各位委員和專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議,對下一步工作有很大啟發。我們將進一步深入系統研究,結合當前的公安改革,加快修訂消防法,明確社會各方面責任,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確保公共消防安全。
公安部副部長李偉:
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是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保證建筑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事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公安部制定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備案抽查的具體辦法。2008年以來,全國公安消防機構共審核驗收建設工程165.3萬項,對保證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防止遺留先天性火災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在制度方面,一是消防審核驗收職能與其他部門存在交叉;二是審核驗收工作中存在權力集中、裁量權過大和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不嚴密等問題。在工作方面,一是消防審核驗收力量不足,全國市場主體超過6000萬家,僅高層建筑就有33萬余棟,而消防監督人員僅2萬余人,專兼職審核驗收人員僅5000余人,不能滿足大量建設工程審核驗收需要。二是少數消防監督人員在審核驗收中存在不廉不公問題。三是建設工程消防違法問題突出,遺留先天性火災隱患。
有的建設單位授意設計、施工單位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甚至不經審核驗收違法開工建設或投入使用;有的設計單位不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有的施工單位為降低成本、偷工減料,不按照要求施工。四是少數地方政府對一些“政府工程”、“招商引資項目”,要求公安消防機構“特事特辦”,放寬消防安全條件。
目前,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改革已納入公安改革方案。具體設想是:一是在現行消防法框架下,修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簡化審批程序,推進執法公開。二是通過修訂消防法,調整消防監督管理職能。三是堅決整治消防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制定從嚴治警禁令,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現行的消防體制將做何改變?
(一)防滅火工作將仍然隸屬公安機關統一管理。不管是防火監督工作,還是滅火救援工作,絕對都是公共安全工作管理的范圍,也就是公安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沒有哪個國家的消防工作可以離開公安機關的領導和各警種的配合,這一點在《人民警察法》、《消防法》中也都有所體現。可以這樣講,防火監督崗位的現役干部即使轉為人民警察,滅火救援崗位的官兵即使轉為武警總部和公安部雙重領導,也必將仍然隸屬公安機構統一管理。
(二)防火監督執法權力將大幅縮小。按照《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文件所述,建設工程消防審批范圍必將縮小,原有部分審核和驗收職能很有可能將從消防監督執法中分離出去,劃歸地方住建部門承擔,消防監督機構可能主要負責日常監督檢查,這樣一來既劃清了消防部門與住建、安檢、質檢的權力,又可相互制約。
(三)垂直管理的體系將有可能被打破。在詳細闡述這一觀點之前,需要強調一點,消防工作絕對屬于地方事權,不屬于中央事權,也就是消防工作絕對屬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不像稅收和國防等工作屬于中央事權,理應由中央政府垂直管理。但在現行的體制中,我們實際上實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統一管理,也就是垂直管理,實行垂直管理,就意味著脫離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監督機制約束,直接由省級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實行垂直管理的特點就是垂直性、相對獨立性,業務運行基本上脫離同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閉在系統的條條框架內,而且特別強調業務的敏感性和保密性。對于消防工作而言,采取這種體制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消防工作,尤其是防火監督工作宜采用屬地化管理,也就是水平或半水平管理,此次改革很有可能將對垂直化管理的體制進行改進。
(四)防火監督職能可能移交公安機關。按照《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文件中提及的內容,防火監督職能很有可能被移交,消防支隊的防火監督處和大隊很有可能成為市(縣)級公安機關的一個處或科室,與公安機關的其他職能處室一樣,“人”、“財”、“物”權隸屬公安機關管理。這樣既解決了軍人不宜執法的問題,也有助于落實執法責任制,即符合改革意見中提到的執法終身責任制的要求,又有助于提高監督執法隊伍專業化和職業化水平。
(五)滅火救援職能可能暫時保留現役制度。此次公安體制的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確保人民群眾公共安全感、滿意度和執法公信力的提升”,毋庸置疑,在現行體制中,人民群眾對公安消防部隊最不滿的主要是表現在監督執法工作,相比之下,雖然滅火救援工作中也有部分缺陷,例如官兵職業化水平不高,專業化技能欠缺傳承等問題,但相比之下,矛盾并不像監督執法工作那樣突出。結合“必須堅持黨對部隊的絕對領導”的批示,滅火救援職能很有可能會成為人民武裝警察的警種部隊,與交通、黃金、水電、森林一樣,采取武警總部和業務主管部門雙重領導體制,由武警總部對其軍事、政治、后勤工作實施統一領導,公安部負責其業務工作。
(一)改革人事政策。主要從四個方面入手,一是干部職業化,以建立軍官職業化制度為牽引,逐步形成科學規范的干部制度體系,重點保留作戰訓練方面骨干,部分非戰斗崗位調整為士官代替;二是大規模招收文職人員,補充現役消防隊伍,主要充實非戰斗崗位;三是改進兵役制度,擴大士官隊伍比例,特別應借鑒美軍制度,干部盡量不要參與或少參與部隊管理事務,主要從事戰術研究,讓士官或警士長發揮管理作用,各司其職;四是建立有別于解放軍和武警內衛部隊的消防部隊官兵退役安置制度,這一點尤其重要,我認為目前消防部隊骨干人才流失主要有兩大重要原因,一方面大學生干部增加,這部分人很難干滿20年,導致部分專業人才對工作前景失去信心,提前轉業;另一方面義務兵選取士官的積極性下降,士官人才難以保留。
(二)改革工資福利。建立針對消防部隊的專項津貼補助,提高消防官兵工資福利待遇,尤其是重點提高士官福利待遇,擴大社會化保障,保證消防部隊官兵家屬和子女享受較高的社會福利。
(三)改革編制結構。優化消防部隊規模結構,集中使用現役警力,將部分經濟欠發達或火災較少地區的現役隊伍調整為專職或志愿消防隊伍,集中在省會或較大城市使用現役警力,實現現役消防隊伍的全覆蓋,調整官兵比例、基層與機關比例,減少非戰斗機構和人員。
(四)改革領導體制。優化部消防局和總隊機關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完善各部門領導管理體制。建立適應現代滅火救援工作的滅火救援聯合作戰指揮機構和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推進作戰訓練和保障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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