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擅自改變房屋或者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改變、損壞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攤點、市場,張貼、涂抹、懸掛物品;
(五)亂倒垃圾、亂堆雜物、隨意停放車輛;
(六)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液體,堆放、拋撒廢棄物,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和其他動物;
(八)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有關單位、個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的建筑區劃內的垃圾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清理收集,垃圾運輸由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物業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三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業主管理規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止。對勸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五條
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維修資金制度。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物業維修資金的繳存,并對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實行物業維修資金制度。
第五十六條
物業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谩N飿I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每年轉存一次。
物業維修資金增值資金分別計入分戶帳,轉作物業維修資金滾存使用。物業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物業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物業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五十七條
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由業主委員會向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使用計劃(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大會提出),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分期劃撥使用。
第五十八條
符合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所繳存的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繳存的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五十九條
已繳存物業維修資金的房屋產權轉讓時,買賣雙方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或者繳存手續;合同沒有約定的,自動過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備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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