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成立情況向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二)業主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選舉和表決結果統計表;
(五)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基本情況及委員分工情況。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上述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派員列席。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活動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委員會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合同;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由業主大會確定,一般為3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報告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原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移交。
因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達不到法定人數等客觀原因業主委員會未能如期換屆的,原業主委員會仍可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其委員資格終止,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義務的;
(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連續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五)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七)被聘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三章物業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規劃、設計、建設物業項目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房屋總建筑面積為兩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應當配置建筑面積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
(二)規劃部門審查物業開發項目時,應當在規劃設計平面圖和單體方案中,確定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應當便于物業服務管理活動。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
(三)物業服務用房交付時應當達到正常使用功能。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公共場所和共用部位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第二十七條
新建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向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標注物業服務用房具體位置和面積的規劃詳圖及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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