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新消息報道,慈善法擬禁個人募捐,那自救行為還能進行嗎?小編給大家收集了相關最新消息新聞,供大家審閱。歡迎閱讀。
●專家分析,禁止個人募捐的提法,是針對近年來各種各樣的騙捐事件而畫出的法律“紅線”
●有學者認為,就“自救型”個人募款而言,不該受到《草案》的禁止
秋風蕭瑟的廣州街頭,一名女子在某醫院門口擺出“貧困證明”、“診斷證明書”、“求救信”等材料,默默低頭哭泣,求助信上字跡清晰地寫道:家里一貧如洗,救救我苦命孩子,他患上重癥地貧,需要十幾萬元做移植手術……
也許不少人懷疑:這是不是真的?但與此同時,有另一部分人相信,并根據求助信上的描述到醫院核實,對該女子施以了捐助。
這種情景在廣州不少大醫院門前十分常見,然而,10月31日,進入審議階段的《慈善法(草案)》中卻有這樣的條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
今后像這名求助女子一樣的人,算不算“個人募捐”?能不能發起“自救”?心懷善心的熱心人士,在街頭遇到這種情況,到底可以幫,還是不能幫?
現狀:重病貧兒家屬知悉草案后憂心忡忡
捧著報紙,正在為家中重病孩子向社會求助的謝小梅(化名)感到十分困惑。
10月30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在北京舉行。為發展慈善事業,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慈善法(草案)》(下簡稱“《草案》”)的議案。
小梅通讀報上刊載的《草案》全文,眼光停留在其中一項條文上:“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
現實中,有不少個人在網上發起募捐活動,也會有許多好心人解囊相助,這些現象,小梅近年來都了然于心。小梅前些日子帶著妹妹和身患重型地中海貧血的外甥女慧慧來到廣州求醫,當時,她們身上僅有幾千元現金,而所需的治療費高達20多萬元。當時年僅2歲的慧慧不僅病情嚴重,而且營養不良,但家里所有錢都用來給孩子輸血了,慧慧的父母只能磨米粉給孩子充饑。
慧慧生在廣東的邊遠農村,是地貧高發地帶,在當地,普通人家一旦查出這種病,很多人第一時間就會選擇認命。小梅不想認命,她在電視里看過互幫互助的案例,也堅信,只要有媒體報道,慧慧就有求生的機會。于是,小梅毅然帶著妹妹和慧慧來到人生地不熟的廣州。所有媒體報料電話打了一遍,最后,她將希望寄托在最后一個號碼——新快報天天公益熱線。正是這最后一個電話,點燃了小梅的希望。
報道如實刊登了慧慧的困難情況,城內無數讀者為之動容,小梅與妹妹手忙腳亂地接待了一撥又一撥探訪者,從他們手中接過沉甸甸的禮物!斑@么多好心人,我們該拿什么回報?”幾天后,小梅通過媒體公告孩子的物資已充足,并捐出一部分奶粉給其他貧困患兒——這是她的第一次公益之舉。
此后,小梅學會了上網,也認識了很多義工和病友。他們都是本地社會保障和救助政策覆蓋不到的群體,大家一起成立了“地貧患兒救助”QQ群,抱團互助。一方面,小梅外甥女慧慧的治療費一直在籌措中,另一方面,當身邊有孩子因貧窮而沒錢輸血性命垂危,或者有孩子找到了配型骨髓卻沒有錢進一步做手術時,小梅就會為病友發布求助信息,聯系義工資源幫忙籌善。
《草案》的新聞登出,小梅憂心忡忡:“這就意味著,像我這種為自家孩子募款以及幫病友募款的行為,以后都不能做了。如果不能,我家孩子又會走投無路了,怎么辦呢?”
爭議:看到路上的求助者難道要“避之則吉”?
《草案》進入審議階段消息傳出后,小梅的擔憂也成了公益人士的擔憂。對于“個人不得募捐”的提法,目前爭議眾多。
“在街頭遇到需要救助的可憐人,是否應該第一時間將之認定為‘違法’,避之則吉呢?作為長期捐助人,市民梁穗覺得,該條例有挑戰道德底線的“嫌疑”。
就梁穗本人而言,她長期根據見諸報端的重大疾病求助個案,實施對接捐款!坝袝r在街上遇到擺攤求助者,只要看到其手上拿著媒體登載的報道,我都會給對方捐一點點心意。但以后看到這樣情況,難道避開?這似乎不符合慈善社會的道德觀念,就求助人而言,拋棄尊嚴上街討錢,是迫不得已的一步,如果在重大疾病救治過程中,醫保政策能助其承擔絕大多數救治款項的話,對方是不會走上乞討之路的。假如在這些可憐人絕望之際,還要將其自救行為定性為‘違法’,社會就沒有‘溫暖’可言了!
據專家分析,禁止個人募捐的提法,是針對近年來各種各樣的騙捐事件而畫出的法律“紅線”。10月中旬,一則發生在安徽辛利的新聞“女子犬口救童,自己被惡犬咬成重傷”引起社會關注。傷者李娟男友張宏宇隨后發起的募捐異常順利,短短十天募到80多萬元。然而,輿論迅速反轉,調查發現“犬口救童”被證實是張宏宇為騙取捐款而編造的情節,李娟實際是在張宏宇的狗場喂狗時被咬傷的。最終張宏宇因涉嫌詐騙罪被刑拘。
《草案》的相關規定,無疑是為了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以及規范目前慈善領域的亂象。但梁穗表示:“盡管慈善領域有亂象,并不代表所有以個人身份向社會求救募捐的都是騙取愛心。”
建言:立法不能“一刀切”
到底個人能否進行募捐呢?在眾說紛紜之中,參與《草案》起草的專家認為,目前《草案》中對此進行了“模糊”處理,屬于灰色地帶。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內務室主任于建偉接受新浪《新聞極客》采訪時表示,《草案》起草過程中也對此有爭議,尚需廣泛征求意見進一步研究。
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副教授周如南認為,《草案》應該對個人募捐行為加以區分:“個人募捐行為有兩類:自救型募捐和‘利他’型募捐。如果是‘利他’型的個人募款,就是為他人發起的定向捐助,是應該禁止的。這主要是考慮到自然人開展募捐問題所在,比如其發布信息真偽難以辨別,比如資金性質的界定,善款到了個人賬號后是屬于私有財產嗎?還會涉及剩余財產歸屬等問題!
但是,就“自救型”個人募款而言,周如南則認為不該受到《草案》的禁止。“自救,每一個人都應當享有自救的權利,如果為自救而募集款項,我認為不應該歸入‘募捐’范圍,每一個人當然應該享有自救的權利。個人自救所得的捐贈,我認為應該屬于施救者和求助者之間的贈與行為,是合同關系,不能屬于募捐!
廣州番禺團區委書記吳錦瑩表示,“對慈善領域出現的詐捐騙捐之類亂象,進行立法規制,有其必要性。但為了避免這些亂象,而禁止社會組織、個人等進行公開募捐,就變成了‘一刀切’。事實上,在慈善組織尚不發達的當下,很難說,目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能夠滿足社會救助的需求。何況許多慈善組織的救助金,申請過程中都有門檻,例如只針對本地的施救,對于從我國最多困難群體的中西部地區前來求助的人,都跨不過一些救助部門的門檻,如果就個人募捐的情況‘一刀切’,也導致部分求助者求助無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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