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西南政法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轉學、轉專業工作,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同時體現因材施教,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西南政法大學章程》和《西南政法大學學生管理規定》(西政校發﹝2017﹞403號),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接受本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轉學、轉專業管理。
第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和專業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確需轉學、轉專業,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轉學、轉專業。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出我校:
(一)學生入學一學期后,發現患某種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其不能在我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學校學習的;
(二)學生因有本條第(一)項以外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我校學習要求的;
(三)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
第五條 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在錄取學校學習,在錄取時的高考分數達到當年我校在其生源地省份的相應錄取批次招生專業的錄取分數線,且滿足我校相應招生錄取要求,轉入我校更有利于其發揮學習專長,可申請轉入我校相應專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入我校: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患某種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為不能繼續學習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通過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入學的;
(六)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
(七)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八)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九)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不得轉學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校內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后發現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認其無法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入伍期滿退役復學的學生;
(三)創新創業成績突出申請轉入與創新創業項目相關專業的;
(四)第一或第二學期所修必修課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專業前20%以內的(含按大類招生的專業);
(五)按大類招生的專業的學生第三或第四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專業前10%以內的,可申請轉入同一大類其他專業;
(六)法學專業學生申請轉入法學以外的專業,且擬轉入專業現有學生數少于招生計劃數,可不受成績排名的限制;
(七)經學校組織考核,確定學生對現有專業確有學習障礙或對其他專業確有某方面專長,且擬轉入專業現有學生數少于招生計劃數的;
(八)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而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的;
(九)其他確需轉專業的。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入學三學期以上的(按大類招生的專業為入學五學期以上);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專業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專業,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學生高考時科類不符合擬轉入專業招生時對專業科類要求的,高考改革省份為高考時選科科目要求不符合擬轉入專業招生對選考科目要求的;
(五)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民族預科轉入、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班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六)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
(七)錄取到聯合學士學位項目和雙學士學位復合型人才培養項目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因學校人才培養模式創新舉措而帶來專業變動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限制。
第八條 各專業歷次累計接收的轉專業學生人數總和,法學專業各學院不得超過本院本專業當年招生計劃數的10%,其他專業不得超過本院本專業當年計劃招生人數的20%,具體接收人數由接收學院確定。
校級實驗班、聯合學士學位項目、雙學士學位復合型人才培養項目等因學校人才培養模式創新舉措設置的,不得接收轉專業學生。
第九條 轉學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學生申請轉出學校的,由學生本人向所屬學院提出申請,提交《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表》及相關證明,經學院、教務處審核和集體研究并報主管校長同意后,公示5日,無異議的,由教務處上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主管校長簽批轉出。
(二)學生申請轉入學校的,由學生本人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轉學申請表、由轉學學生所在學校招生部門蓋章的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轉學學生所在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蓋章的學籍注冊信息頁、轉學學期成績的學習成績單、轉學學生在所在學校的表現材料及確需轉學的證明材料:學生因病轉學,須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所在地三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審核確認;學生因特殊困難轉學,須提供經學生生源地所在村社、鄉鎮或社區、街道審核確認的證明材料;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所在學校須出具報告,說明轉學理由。
本科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其高考錄檢材料符合轉學至我校相應專業成績條件的,經轉入學院考察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確定擬同意接收,報教務處研究后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主管校長簽批轉入。
對不同意轉學的,可書面回復轉出學校,由轉出學校告知學生,并做好相關教育引導工作。
跨省(市)轉學的,經轉出或轉入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完成后,教務處學生轉學情況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校辦理轉學工作須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對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對違規轉學行為,及時糾正,并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的,須提交《西南政法大學轉專業申請表》,經擬轉出和轉入學院考查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后,公示5日,無異議的,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各學院可制定《學院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報教務處備案后施行。
第十一條 經批準轉學、轉專業的學生,其畢業、授位審核及學分等要求,按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
學生因轉學、轉專業而未取得轉入專業的專業主干課程學分的,可以用原專業相同類型、相同學分、相同或相近名稱的課程進行沖抵,或補修相同或相近名稱的課程并參加課程考核和取得成績學分;其他課程可以用原專業相同類型的課程進行沖抵,或采取在專業教師指導下自修或報名重修等方式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后取得相應學分。
申請轉學或轉專業的學生,未獲批準及未辦理相關手續前,須按原人才培養方案參加所有學習活動。
第十二條 轉學、轉專業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學或轉專業一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所屬二級學院 | 專業名稱 | 層次 |
---|---|---|
民商法學院 | 法學 | 本科 |
經濟法學院 | ||
法學院 | ||
行政法學院 | ||
國際法學院 | ||
民商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 知識產權法 | 本科 |
刑事偵查學院 | 偵查學、刑事科學技術、治安學、經濟犯罪偵查 | 本科 |
馬克思主義學院 | 思想政治教育、哲學 | 本科 |
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 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政治學與行政學 | 本科 |
全球新聞與傳播學院 | 新聞學、廣播電視學、傳播學 | 本科 |
管理學院 | 勞動關系學 、工商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審計學 | 本科 |
外語學院 | 英語 | 本科 |
經濟學院 | 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經濟統計學 | 本科 |
人工智能法學院(應用法學院) | 法學(律師方向、環境執法方向) | 本科 |
重慶理工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26重慶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10:0:50重慶工商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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