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長江師范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以下簡稱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長江師范學院章程》《長江師范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及時向錄取專業所在的二級學院請假,并報招生部門、教務處備案,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5日。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效證明,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其表現行為及后果與學校無關聯性,但將作為恢復學籍的考核依據。
(一)新生開展創業實踐,須提供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招生部門審核批準后,保留入學資格1年;
(二)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須提供《入伍通知單》,經學校招生部門審核批準后,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入學前發現身心健康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須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招生部門審核批準后,保留入學資格1年。
第四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須向學校招生部門申請入學,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原因延遲等有效證明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校招生部門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學校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將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做相應處理。
第六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招生部門會同學生工作處、校醫院以及各二級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學生在復查期內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入學體檢,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第三條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報到注冊,若學生未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學籍不被確認,不能參加選課、課程考核等教育教學活動。學生注冊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學校規定繳納費用,并符合其他注冊條件,持本人學生證及繳費憑證到所在學院加蓋注冊印章;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應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及時向所在學院請假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15日未注冊者,學校給予退學處理;
(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八條 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標準學制為4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休學創業學生最長學習年限為7年);專升本學生本科階段標準學制為2年,最長學習年限為4年,超過最長年限者不予注冊學籍。最長學習年限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其他原因保留學籍的時間(應征入伍除外)。
第九條 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學生完成所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和課程要求是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
第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一條 學生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成績經學校教務處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由其實際所在學校進行管理。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三條 學生須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須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50學時及其以上者,學校給予退學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經學校批準出國(境),須如期返校報到,未經批準逾期15日以上未返校報到者,學校給予退學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注重誠信,遵守考核紀律和學術道德規范。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的,學校將根據《長江師范學院考生考試違紀和作弊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長江師范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長江師范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素質測評辦法》等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學生體育課考核突出過程管理,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對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參加體育課者,依據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學校為其安排保健鍛煉,對認真參加鍛煉者,可視為體育課合格。
第二十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原則上由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和期末考核成績組成。
考核成績記錄方式采用百分制、五級計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或兩級計分制(合格、不合格)。見習、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集中實踐教學環節原則上采用五級記分制。兩級計分制主要適用于講座形式授課的課程、部分選修課程和相關實踐環節等。
第二十一條 學校采用平均學分績點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作為學生學位授予、輔修、轉專業時的重要依據。平均學分績點可按學年或學期進行計算。
(一)課程成績與績點的轉換關系如下:
1.百分制成績與課程績點換算:
成績 | 績點 |
100 | 5.0 |
99 | 4.9 |
… | … |
70 | 2.0 |
69 | 1.9 |
68 | 1.8 |
67 | 1.7 |
66 | 1.6 |
65 | 1.5 |
64 | 1.4 |
63 | 1.3 |
62 | 1.2 |
61 | 1.1 |
60 | 1.0 |
<60 | - |
補考通過 | 1.0 |
注:百分制成績績點轉換公式:60分至100分之間,每門課程的成績績點=(該課程成績-50)/10。
2.等級制成績與課程績點換算:
五級記分制
等級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補考通過 |
績點 | 4.5 | 3.5 | 2.5 | 1.5 | - | 1.0 |
二級計分制
等級 | 合格 | 不合格 | 補考通過 |
績點 | 2.0 | - | 1.0 |
(二)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公式為:
平均學分績點=
第二十二條 每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后,學生應主動上網查詢個人考試成績,若對成績有疑問,可在下學期開學前填寫《長江師范學院成績核查申請表》,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核查意見后交開課學院,由開課學院辦公室與閱卷教師共同核查。經核查確認有誤的成績交教務處考試管理中心備案并做成績變更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期課程考核不合格,應參加下學期學校統一組織的補考,補考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開學后第1周進行。
應屆畢業生非畢業學期課程補考不合格,可參加每年5月或11月組織的 “畢業補考”;畢業學期考核不合格課程(不含畢業設計(論文)),只能參加當年11月及其以后組織的 “畢業補考”。
第二十四條 學生補考成績可由平時成績和卷面成績兩部分組成,平時成績以修讀該門課程學期已評定成績為準!爱厴I補考”只計卷面成績。學生補考成績據實記入成績單,并予以標注,學生補考合格成績在計算課程績點時按1.0計算。
第二十五條 學生缺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或實踐教學環節)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取消其課程考核和補考資格,課程成績記為0分,學生須重修該門課程。
第二十六條 學生曠考(學生無故不參加課程考核)、考試一般違紀、嚴重違紀或作弊,課程成績記為無效(0分)。考試一般違紀學生可參加課程補考;曠考、嚴重違紀或考試作弊學生取消該門課程的補考資格。
第二十七條 降級學生已修課程考核合格,可申請免考。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可申請緩考。申請緩考的學生須在考試前填寫《緩考申請表》,經開課單位和所在二級學院同意,及時辦理緩考手續。緩考時間安排與補考相同。
第六章 重修、補修和輔修
第二十九條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
(一)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
(二)對已合格課程成績不滿意,希望提高課程學分績點;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修的。
第三十條 重修以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方式進行。學生重修成績(含平時成績和期末考核成績)據實記入成績單,重修課程成績考核合格,可獲得相應的課程學分,并重新計算平均學分績點。
第三十一條 課程重修須按學分繳納相應費用。重修管理按照《長江師范學院課程重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輔修按照《長江師范學院輔修專業管理辦法》執行,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專升本、轉學、轉專業學生,須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學分和課程等學習任務要求進行補修。
第三十四條 重修、補修課程因人才培養方案調整而不再開設時,經學生申請,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學生可在學院指導下修讀相近課程代替。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按照《長江師范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學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在入學一學期以后,一學年以內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對其他專業確有興趣和專長的,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所修課程全部合格,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可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學生在學科專業群內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梢詢炏瓤紤]。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
(二)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三)藝體類專業與非藝體類專業互轉的;
(四)非師范專業轉師范專業,師范綜合能力未達要求或成績排名未達到本專業本年級前20%;
(五)專升本學生;
(六)已經轉過一次專業的;
(七)已達到退學條件的;
(八)招生時對專業或學生有特殊要求的;
(九)其他不符合轉專業條件的。
第三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專業和轉入專業所在二級學院同意,學校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學生本人持教務處通知單到相關二級學院及部門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積極爭取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學生轉學按照《長江師范學院學生轉學管理辦法》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該生生源地相應年份高考錄取最低分數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
(六)應予退學的;
(七)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九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擬轉入本校的,經所在學校和本校同意,由本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研究決定,可以轉入;擬轉出學校的,經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可以轉出。
跨省轉學的,由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商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四十條 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對轉入學生,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學校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校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對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對違規轉學行為,及時糾正,并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確診,須停課治療、病休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學期因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四十二條 學生因創業需要休學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休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繼續休學1年,但累計不得超過2年(休學創業累計不得超過3年)。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須憑《入伍通知書》辦理休學手續,學校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由其實際所在的部隊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生休學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應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并出具有關證明,經所在二級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審核批準,并領取《休學證明書》。學生應于領到《休學證明書》7日內離校;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重慶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學生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學生休學期間的一切行為,均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負責。
第四十六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擬復學學期開學前(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持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健康診斷證明)向所在二級學院申請復學,經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合格后,報教務處批準并備案;
(二)復學學生,原則上轉入相同專業的相應年級就讀,如該專業相應學年未招生,可由學校安排在相近專業學習;
(三)學生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達到開除學籍或退學條件的,學?扇∠鋸蛯W資格,予以退學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要報考其他高校,應先辦理退學手續。
第九章 學籍警示、降級與退學
第四十八條 學生經補考后累計不合格課程學分達9學分的,學校將給予該生橙色學籍警示;學生經補考后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12學分的,學校將給予該生紅色學籍警示。
學校給予的學籍警示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負責將學校的書面通知送交學生本人并寄達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受到學籍警示的學生,須提交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字的學習提升計劃。二級學院為學生建立學生學籍警示檔案,督促和指導學生執行學習提升計劃。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降至下一年級學習:
(一)經補考后累計不合格課程學分達18學分的;
(二)因課程考核不合格面臨退學的一年級學生,可申請“降級試讀”(須提交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字的學習提升計劃)。學校只給予學生一次申請“降級試讀”機會。
第五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一)經補考后累計不合格課程學分達24學分的;
(二)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降級)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注冊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超過15日的;
(六)未經批準連續15日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學生違反學習紀律,1學期累計曠課50學時及以上的;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本人申請退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一條 學生退學,由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意見,院長簽字,報教務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校長簽字后執行。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負責送達本人,同時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直接送達本人的,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應參照使用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五十二條 退學學生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于收到《退學決定書》7日內辦理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監護人或親屬負責領回;
(二)退學學生學滿一年及以上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不滿一年者由學校出具學習證明。
第五十三條 退學學生不得申請復學。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五十四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長江師范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進行申訴。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學位授予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頒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畢業生符合《長江師范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梢詼视杞Y業,發給結業證書。
獲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通過重修重考或學校認可的其他方式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請授予學位證書。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對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六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予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宣布無效。
第六十一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其在校修讀情況。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同時接受其指導、檢查和督促實施。
學院 | 專業名稱 |
教師教育學院 | 小學教育(全科教師)(師范) |
政治與歷史學院 | 思想政治教育(師范) |
政治學與行政學 | |
歷史學(師范) | |
管理學院 | 旅游管理 |
旅游管理(對口高職本科) | |
物流工程 | |
公共事業管理 | |
市場營銷 | |
文學院 | 漢語言文學(師范) |
小學教育(語文)(師范) | |
外國語學院 | 英語(師范) |
英語(非師范) | |
小學教育(英語)(師范) | |
日語(師范) | |
財經學院 | 工商管理(雙學位實驗班)國內學費 |
經濟統計學 |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
金融工程 | |
財務管理 | |
數學與統計學院 | 應用統計學 |
小學教育(數學)(師范) | |
數學與應用數學(師范) | |
電子信息工程學院 | 物理學(師范) |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3+4中職轉段) | |
通信工程(對口高職本科) | |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 | |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對口高職本科) | |
化學化工學院 | 化學(師范)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材料科學與工程 |
材料化學 |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對口高職本科) | |
傳媒學院 | 廣播電視學 |
網絡與新媒體 | |
播音與主持藝術 | |
綠色智慧環境學院 | 環境科學 |
環境生態工程 | |
現代農業與生物工程學院 | 生物科學(師范) |
生物工程 | |
園林 | |
園藝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
大數據與智能工程學院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物聯網工程 | |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
機器人工程學院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對口高職本科) | |
機器人工程 |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3+4中職轉段) | |
智能制造工程 | |
土木建筑工程學院 | 土木工程(中外合作辦學) |
土木工程 | |
工程造價 | |
音樂學院 | 音樂學(師范) |
舞蹈學 | |
音樂表演(.器樂.鋼琴.聲樂) | |
美術學院 | 美術學 (師范) |
服裝與服飾設計 | |
視覺傳達設計 | |
數字媒體藝術 | |
環境設計 | |
雕塑 | |
體育學院 | 體育教育(師范) |
管理學院 | 少數民族預科(本科) |
重慶理工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26重慶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10:0:50重慶工商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1 11:0:06重慶工商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1 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