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駕車典型案例
霍某,黨員,某基層單位員工。2016年12月27日21時35分,醉酒后駕車與路緣石及燈桿碰撞,造成車輛及燈桿損壞的事故。經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5.55mg/100ml。2017年4月24日,法院刑事判決認定霍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案發后,霍某隱瞞未報,直至5月9日其所在單位收到法院移送判決書。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員工違紀處理規定》,給予霍某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案例剖析
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法院在將判決書移送所在單位的同時,將該案件線索移交當地紀委,當地紀委轉送駐所在市國資委紀檢組,所在市國資委紀檢組將該線索轉地區石油管理局,要求按四類方式處置并監督執行。通過這起案件我們也可以看出,現在的監督是多渠道的,想隱瞞蒙混過關是行不通的,只有及時的“知錯、認錯、悔錯、改錯”才能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理。
2天津港(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于汝民違紀被開除黨籍
經中共天津市委批準,中共天津市紀委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于汝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于汝民在擔任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局長,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及退休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拉幫結派、培植形成“秘書圈”,理想信念喪失,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提拔、調整干部,并收受對方錢款;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退休后違規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涉嫌受賄犯罪。
警示
于汝民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黨紀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天津市委批準,決定給予于汝民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安陽市人社局原副局長盧銘旗嚴重違紀
面對絡繹不絕的送錢送物者,河南省安陽市人社局原副局長盧銘旗“頗有原則”地給自己定下“三不收”的規矩:關系不好的不收、信不過的不收、家庭困難的不收。
有一次,一個社區醫院院長來到盧銘旗辦公室,放下2萬元就走。盧銘旗覺得此人信不過,破壞了自己“三不收”的規矩,就立即拿上錢、開上車,跟著來到那家社區醫院,將錢如數退回。但是,對于“三不收”之外,那些幾百元、上千元的小紅包,盧銘旗就會心安理得、不露聲色地統統笑納!胺昴赀^節收點無所謂,屬于人情交往,他們送禮,我來辦事,各有所圖,沒有枉法,甚至可以成為朋友。”盧銘旗的思想,已經悄無聲息地發生了變化。
十八大以后,在高壓反腐態勢下,盧銘旗仍然我行我素。2013年底,他在一次飯局上認識了山西某鋁礦老板程某某。程某某手下2000多名工人,經常發生工傷事故,通過“請教”盧銘旗,程某某安排這些工人與安陽市某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從而獲得在安陽參加工傷保險的資格。之后,為了盡快辦完參保手續,以及發生工傷后早日拿到賠付款,程某某先后托人送給盧銘旗11萬元。盧銘旗毫不猶豫地收下,用于裝修個人住房。就這樣,他從收受禮金走向受賄,在貪腐的泥潭中不能自拔,直至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命。
2015年5月,盧銘旗因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其間退繳贓款40萬元,同年7月,經安陽市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給予盧銘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2016年8月,盧銘旗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警示
廣大黨員干部一定要防微杜漸,堅守底線,保持定力,把好“第一次”關口,守好“第一道”防線,謹防思想蛻變,權力出界,行為越軌。只有這樣,才能在形形色色的誘惑和考驗面前穩住心神、站住腳跟、挺直腰桿。
個人對照檢查材料(存
時間:2023-09-14 01:0:28精選機關黨員個人黨
時間:2023-09-16 23:0:06黨員個人黨性分析材
時間:2023-09-16 15:0:37機關普通黨員個人黨性分析
時間:2023-09-15 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