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材料,希望大家喜歡!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執政黨道德宣示和行動的高標準,是管黨治黨的尺子和黨員的行為底線。作為全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保局,全面貫徹執行好《準則》和《條例》是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進全市環保系統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義不容辭的責任。
第一,強化《準則》和《條例》的學習教育,使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搶前抓早,迅速在全局掀起學習《準則》和《條例》的新高潮。通過黨組中心組專題學,聘請專家學者講座學,班子成員輔導學,黨員干部集中學,專欄專題深入學等方式,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學習和領會《準則》和《條例》的精神要義,做到深學悟透、入腦入心,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從而形成常態化的一把手帶頭學,班子成員領先學,黨員干部自覺學的新格局。
第二,強化責任落實,形成一起抓,一體執行的新常態。要把新《準則》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樹立看得見、摸得著的高尚黨格和新《條例》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劃出的行為底線,全面貫徹執行到位,關健要突出落實責任。環境保護工作涉及全市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管理面大,廉政風險點多。作為全市環境保護局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把全方位模范帶頭作為履職的第一要務,帶頭貫徹執行新《準則》和《條例》,堅定信念,對黨忠誠,強化政治紀律首位意識;帶頭加強學習,提高治黨管黨的實際能力,做好治黨管黨與環境保護工作有機結合的文章;帶頭依法用權,按章決策,營造健康的民主集中制環境,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帶頭從嚴執紀,敢于擔當。要在全局形成黨組、總支、支部、黨小組到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科室、基層單位環環相扣的主體責任體系,層層傳導壓力,切實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全局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心上。
第三,強化執紀立規,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貫徹執行新《準則》和《條例》,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突出執紀理念的轉變。即:從“以法律為底線”向“以紀律為標尺”轉變;從“懲處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轉變;從“突出以治標為主”向“注重以紀律治本”轉變。其次,要突出監督問責。要在發揮好組織監督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體系建設,公布重大事項和權力清單,實現監督內容全覆蓋、監督對象有重點、廉政風險可防控,從而讓環保審批、環保管理、環保執法等在陽光下運行。
第四,強化立行立改,不斷開創全市環保工作新局面。以《準則》與《條例》為標尺,全面加強對全局黨員干部隊伍的管理和監督。做到四結合。一是把貫徹執行新《準則》和《條例》與“三嚴三實”教育相結合。對照新《準則》和《條例》,嚴肅查處不作為、亂作為等危害企業和群眾利益的環保“四風”問題,切實把紀律嚴起來、立起來。二是與為經濟發展服務相結合。通過開展深入企業進行環保技術現場咨詢服務活動,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協調發展。三是與貫徹落實新《環保法》相結合。開展環保執法大排查,嚴肅查處違法排污企業,著重清查環境監管不到位不作為行為。四是與推進污染減排相結合。加大對水、氣、聲、渣污染治理,不斷提高全市環境質量,促進全市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
新民主主義革命期間,面對錯綜復雜的革命形勢,毛澤東同志指出:“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一句話撥開了革命隊伍前方的迷霧,點明了革命前進的方向。今天,面對嚴峻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面對現行的部分監督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情況、新問題的現狀,我們必須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而當務之急就是要調整我們的黨紀黨規,把制度的籠子扎緊扎好。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這正是黨扎緊制度的籠子的有力舉措,無論是從立意亦或是內容上,較之于舊的《條例》《準則》,新《條例》《準則》都有了很大的變化,更為全面、具體、準確。
“德”之一字,是做人之本,更是為政之基,修身立德是我們廣大黨員領導干部的必修課。然而在我們的隊伍中,有些領導干部不思進取,不修廉政之德,被欲望沖昏了頭腦,抵擋不住誘惑,濫用手中的權力,謀一己之私,無視黨紀黨規,不僅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折損了隊伍形象。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堅持以德治黨,緊扣黨章,圍繞廉潔自律的主題,提出了“四個必須”和“八條規范”,加強正面倡導,把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和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制度化,納入廣大黨員領導干部的行為規范手冊之中。新《條例》對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標準,也給了我們前進的動力,廣大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學習領會,加強黨性修養,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作風,從點滴做起,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落到實處,在工作實際中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做德才兼備的好公仆。
有人唱紅臉,則必有人唱白臉。如果說新《準則》扮演的是紅臉,那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扮演的就是白臉。“法必明,令必行”,嚴明紀律永遠是管理我們隊伍的關鍵所在,舊《條例》中對于部分違紀行為缺乏嚴肅有效的責任追究處分機制,未能給違紀分子形成有力震懾,同時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舊《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條例》明確規定了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這六大紀律,為黨員領導干部列出了一張清單,劃定了不可觸碰的紀律紅線。我們務必要繃緊思想上的弦,經常對照黨章黨規檢查自身,杜絕出現任何違紀行為。在行使手中的權力時,要用紀律這柄戒尺來加以衡量,確保依法用權,權為民所用,一切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不給貪污腐敗留下滋生的溫床。
萬物更替,除舊布新,是一切事物發展運動的原動力之所在,新《準則》《條例》與時俱進,把監督制度的籠子扎得更為緊湊,對我們廣大黨員領導干部來說,是一種監督約束,更是一種提升自我的動力,唯有我們做到了自律,他律才會發揮實效。
根據安排,現在開展“兩學一做”中“講規矩,有紀律”專題學習。在中紀委五次全會上,提出,要“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靠什么管,憑什么治?就要靠嚴明紀律”,“紀律不嚴,從嚴治黨就無從談起!奔訌娨幘亟ㄔO與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根據講話精神,黨的規矩建設與紀律建設有四個方面:一是黨章;二是黨紀條規;三是國法;四是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去年底中央新修訂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加強黨的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嚴明黨的紀律與規矩的重要遵循。我們要深入學習,通過學習,做到講規矩、守紀律,知敬畏、存戒懼。下面我想重點圍繞《準則》與《條例》的學習,就共產黨員加強紀律與規矩建設談一點學習體會。講的題目是學習貫徹《準則》與《條例》,加強紀律與規矩建設,講三個大問題:1、全面了解《準則》《條例》的具體要求;2、充分認識《準則》《條例》的突出特點與精神實質;3、學習貫徹《準則》《條例》,加強紀律與規矩建設。
一、全面了解《準則》《條例》的具體要求
(一)、《準則》的主要內容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修訂后的《準則》共8條、281字,分為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等3部分,可概括為“四個必須”“八條規范”。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重申黨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高尚道德情操等“四個必須”原則要求:
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
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
必須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二是圍繞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對全體黨員提出“四條規范”;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
三是圍繞廉潔從政,從公仆本色、權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要求jc更高的“四條規范”: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與2010年1月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相比,修訂后的《準則》緊扣“廉潔自律”,覆蓋全體黨員、突出“關鍵少數”,強調自律,重在立德,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成為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新條例將2003年頒發條例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為六類: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并明確列出每一類的“負面清單”,群眾紀律、生活紀律都是舊條例沒有的,成為廣大黨員的基本底線。
1、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政治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和政治行為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所以《條例》將政治紀律作為六大紀律之首。對比舊條例,新條例政治紀律“負面清單”出現了三個新提法:“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對抗組織審查”。
2.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比舊條例,新條例組織紀律“負面清單”新增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同時新增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此外,組織紀律“負面清單”中的新提法還有“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以及“篡改、偽造個人檔案”等。
3.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第八章,共25條違紀行為200多項。新增規定: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條例對于這方面的規定更為嚴格。如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不僅規定了不準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或者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而且還明確了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也屬于違規。也就是說,不僅不能夠拿,而且還不能夠送,否則都是違規。這是過去所沒有的。
4.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侵害群眾民主權益等內容,“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和“救災救濟款物分配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等,均被列入“負面清單”中。此外,還首提“形象工程”:“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5.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第十章,共13條70多項。新增了兩個新提法:“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6、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生活紀律“負面清單”將舊條例中的“與他人通奸”、“包養情婦(夫)”提法,修改為“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并提出: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范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使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
(三)學習《準則》《條例》需要正確認識的幾個問題
1、不許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是否以后不準提批評意見。新條例有不準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有人提出,中央這一條規定,是不是以后就不讓人講話了?是不是就會妨礙黨內民主?所以,對于這一條內容,我們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對此要搞清四點:一是什么叫妄議?妄議顯然是沒有根據、沒有事實地議論。按照黨章的規定,在黨內,我們是有權力來進行有根據、有事實在黨內開展批評。顯然,妄議不是有根據、有事實的。二是內容強調的是什么?是大政方針,并不是針對黨和國家的所有政策,也不包括任何一項具體工作。三是“妄議中央大政方針”和“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這兩句話是連在一起的。是一個整體,不能斷章取義、不能分開。四是新規還有前置條件!巴h”是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這個前置條件不能忽略。
我黨歷來強調民主集中制,強調批評和自我批評,強調要聽取批評和建議,強調黨內民主。對中央大政方針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通過內部渠道提,這也是歷來的做法,但是不能公開發表,造成不良影響,更不能妄議。
2、同學聚會、戰友聚餐是否都不能參加。新《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蹦敲,是否以后同學聚會、戰友聚餐都不能參加了?這里要注意《條例》中的兩個限定:一是“黨員領導干部”;二是“違反有關規定”,這里的規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不得用公款報銷此類活動經費。
3、黨員可不可以炒股。新《條例》第88條第三款提到了“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很多人疑問:“難道以后黨員都不允許炒股了?”實際上,這一條的處分情形是有前提的:“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那么,“有關規定”指的是什么規定呢?關于買賣股票問題,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于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了。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個人對照檢查材料(存
時間:2023-09-14 01:0:28精選機關黨員個人黨
時間:2023-09-16 23:0:06黨員個人黨性分析材
時間:2023-09-16 15:0:37機關普通黨員個人黨性分析
時間:2023-09-15 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