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減2分,最高減6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減4分,最高減12分。
(五)疏解行業就業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區域性專業市場、一般制造業、《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范圍內就業的申請人,就業每滿1年減6分。就業時間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六)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的創業企業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相關專業科技服務機構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就業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加9分,獲本市獎項的加6分。具體獎項認定標準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七)專業技術職務指標及分值。
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加2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加5分。需為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中央企事業單位評定的專業技術職務,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八)納稅指標及分值。
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平均每年納稅15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三種情況積分不累加。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九)信用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有行政處罰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務質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對作為其法人代表或戶主的申請人,每條記錄減12分。
(十)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申請人,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落戶分數線。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數線,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并對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后,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常住戶口。
第七條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統一由用人單位負責向有關部門申報。具體操作流程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第八條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配偶、父母申請落戶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第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經有關部門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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