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是從我們出生開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選擇一個好的大學很重要,選擇一個好的專業更加重要,因為這會影響自己一生的職業道路。如果進入大學之后,發現自己的專業并不適合自己,也不適合未來的發展,那么在大學里可以轉專業嗎?如何轉專業呢?轉專業申請條件有哪些?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下相關內容,一起去看看吧。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其它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學生所屬院(系)請假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由院(系)報招生主管部門、教務處備案。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招生主管部門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且通過教育部新生電子注冊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招生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將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達不到學校入學體檢標準的新生,經北京體育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一年內)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需由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提出意見,報招生主管部門、教務處批準,辦理相關手續。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應立即回家治療,在學校批準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離校。未按期辦理離校手續或不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于下一學年開學前一周內,向學校招生主管部門、教務處提交入學申請并附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秋季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提前將本學年度的學費、住宿費等各項費用存入交費銀行卡中,學校在秋季學期報到日的前一天辦理銀行轉帳業務。
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準時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在籍學生注冊時,各院(系)教務辦公室應核查學生學分完成情況,按學業預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不能如期注冊的學生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違反學校紀律論處。未經請假,開學兩周內未注冊的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已交費用不退。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在入學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特困生伙食補助、特困生臨時補助等其他形式補助,并在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開學后,經學校提醒,仍未履行注冊手續的學生,從第三周起,按自動退學處理,已交費用不退。
二、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五條 本科學制四年,按學分制管理方法,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生修業年限為4~6年(含休學)。
第六條 學生自入學之日起,在規定學制年限(含休學時間)內不能完成教育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可申請延期畢業。完成了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的學習但有課程未獲得相應的學分者,不可申請延期畢業。
第七條 申請延期畢業,應由學生本人于學校規定的時間(第七學期)內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生效。
第八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含休學)。延期畢業者應按學校有關規定交費,并隨聽課年級注冊就讀。
三、修課與學分
第九條 教育培養方案的全部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二大類。
必修課程是指根據各專業培養方案,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包括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和科類必修課程。
選修課程分為專業選修課和公共選修課,專業選修課指各專業按不同的專業培養方案設置的系列課程,學生應有選擇地修滿本專業方向所規定的專業選修學分。公共選修課程是學校為了滿足不同能力、志趣、特長學生的要求開設的,由學生自由選修的課程。
第十條 學校開設的專業選修課和公共選修課由學生根據自己的特長和興趣愛好自由選修。教務處于學期中公布下學期開設課程的名稱、學時、學分和上課地點,學生應上網完成選課工作。未進行選課的學生不能擅自聽課和參加考試。(詳見《北京體育大學網上選課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科課程學習實行主、輔修制。學生在確保修滿本專業學分的前提下,可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在修滿規定學分后,可授予相應輔修證書。(詳見《北京體育大學輔修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學分的計算和規定
(一)各本科專業畢業學分由各專業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二)原則上學科類課程每16學時計1學分,術科類課程每24學時計1學分,學術活動、專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僅記學分總量,不按學時計算學分。低于1學分的課程可以累積計算。學生考試不合格者不予計算學分。
(三)獎勵學分
1.學生在校期間通過本專業規定級別以上的運動等級、參加國內外體育比賽獲得優異成績(名次),均可給予獎勵學分。(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中“說明”部分及《北京體育大學校代表隊管理辦法》)
2.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和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達到一定水平者(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中“說明”部分),可獲相應獎勵學分。
3.學生在校期間發表論文和參加學術會議等科研活動(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中“說明”部分),可獲得相應的獎勵學分。
4.學生獲得的獎勵學分,可依次免修相等學分的公共選修課、專業選修課。(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中“說明”部分)。
四、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教育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實踐環節的考核?己顺煽冇浫氤煽儍,并歸入本人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二種形式。考試課程成績采用百分制計分,考查課程成績采用等級制(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百分制成績均按整數記載。
第十四條 本校采用績點制作為評價學生各類課程和部分教學實踐環節(畢業論文/設計和專業實習)學習質和量的成績評價制度。
(一)課程績點數
一門課程的績點數規定如下(表1、表2):
表1 “百分制分數”與“績點”的對應表
分數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績點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 |
表2 “等級分制”與“百分制”、“績點”的對應表
等級分制 | 優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績點 | 4.5 | 3.5 | 2.5 | 1.5 | - |
(二)學分績點數
學分績點數按學期、學年、四學年等分別結算,方法如下:
學分績點數=∑(取得每門課程的學分數×取得該門課程的績點數)
平均學分績點數=學分績點數/學生所修課程的學分數(計到小數點后二位)
(三)部分教學實踐環節(學術活動、社會實踐)只計學分,不計績點。
第十五條 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應當參加不及格課程的補考或重修。(詳見《北京體育大學補考、重修實施辦法》)專業實習和畢業論文/設計等教學實踐環節的考核不合格的,應重新參加實習和進行畢業論文/設計。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放棄不及格課程的成績,不獲得相應學分。選修課程一經選定應當堅持聽課并參加考試,無故曠課、曠考者,該門課程以零分計入成績單。
第十六條 經學校同意,學生在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予以承認后,即可按規定記入成績冊。(詳見《北京體育大學學生外校選課規定》)
第十七條 凡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詳見《北京體育大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按時參加各項教學活動、積極參加學校、院(系)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課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假滿后應向批準人或單位辦理銷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
第十九條 學生請假需填寫請假表,病假應附校醫院或者學校指定的醫院證明。請假由各院(系)審批,超過一周報教務處備案。批準后請假方能生效。如遇突發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事前請假者,應持有關證明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歸按曠課論處,超過二周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條 考勤情況是學生學習態度的反映,應作為學生學習成績評定的一個組成部分。任課教師應按《教學記錄表》對學生實行多種形式的考勤制度(包括小測驗、抽查、點名等),并將學生考勤情況每周上報教研室。
第二十一條 教研室負責檢查、督促教師課堂考勤登記,每周將學生考勤情況匯總后交學生所在院(系)。對缺勤(包括病假、事假、公假)時數達到并超出課程時數1/4、曠課時數達到并超出課程時數1/8的學生,取消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令其參加重修,并將名單報送學生所在院(系)和教務處教務科。
第二十二條 各院(系)對教研室上報的學生考勤情況進行登記處理,對未經批準擅自缺課的學生,除對其進行教育外,應酌情給于紀律處分(詳見《北京體育大學學生處分條例》)。學生無故遲到或早退二次以缺勤1學時計。
五、免修與緩考
第二十三條 免修
學習成績優良且學有余力的學生,通過自學達到某門課程的教學要求,可申請免修,并提前參加考試。
(一)除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課、技術課、實驗課、形勢與政策課以及生產勞動、社會實踐、專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學校規定不得免修的課程外,培養方案規定的其他必修課程都可申請免修。
(二)申請免修的學生應至少在開課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交《免修考試申請表》,經院(系)批準后報教務處,教務處在接到申請后二周內,安排主考教師進行考試,學生考試成績達到80分以上者,準予免修并獲得相應學分。成績未達到規定分數者,不得免修,應跟班上課和參加正常考試。有實驗部分的課程應有綜合實驗考查成績和免修考試成績。
(三)因傷病不能上技術課的學生應到場見習,見習課時達到或超1/3者,取消考試資格。確因嚴重傷病不能上技術課也不能到場進行見習的學生,由學校指定醫院開具診斷證明,可申請由相同學分的其他技術課程替代,經院(系)審核后,報教務處批準。
第二十四條 緩考
(一)學生因傷病或其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必修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結業考試時,應當辦理緩考手續,因病須有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證明。辦理緩考手續時,學生應于考前提交《緩考申請表》經院(系)批準后方為有效。被批準緩考課程的成績暫記為“緩考”。
未經批準緩考者或者擅自不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處。因突發疾病不能堅持考試者可憑當日醫療證明補辦緩考手續。
(二)緩考課程的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學生應報名參加考試,緩考課程的最終成績應為平時成績與緩考成績的綜合評定。
六、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學(專業)。受理時間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學(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不能在本校(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專業)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可允許其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入學滿一學期,且不是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學生;
2、從未轉過專業;
3、入學后單科成績不低于76分。
(二)不同錄取批次專業原則上不得互轉,但確因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后可申請轉專業,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低錄取批次往高錄取批次轉的,申請轉入學科院(系)的個人入學考試文化成績排名須為年級前3%,申請轉入術科院(系)的個人入學考試文化成績排名須為年級前5%。
2、入學后單科成績不低于80分。
(三)同一年度,院(系)轉專業轉出、轉入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年級人數的3%。
(四)有以下特殊情況的,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1、學生因病、因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二甲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2、經院(系)、教務處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五)學生轉專業由本人于教務處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由家長簽署意見,經轉出院(系)同意、轉入院(系)視接受條件,同意并考核通過,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后辦理轉專業手續。原則上經審批同意的一年級的學生,轉入該專業的同年級學習;二年級的學生轉入該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六)學生轉專業后,其學費及其費用按當年轉入專業的標準進行補差。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一般不予考慮轉學、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專業后,應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并取得規定的畢業學分,才能取得畢業資格。學生在原專業所修學分,由轉入院(系)依據轉入專業培養方案進行具體確認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批準,報教務處審核經主管校長同意后,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轉出至本市范圍內其他學校,經轉入校同意后,由學校報市教委批準后辦理轉學手續。非北京生源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出。
(二)學生轉出至外省、市學校,經轉入校、轉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由學校報市教委批準后辦理轉學手續。
(三)外省、市學生轉入我校,由接受院(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批準并報請北京市教委同意后,由轉出校上報所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辦理轉入手續。非北京生源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入。
七、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原則上應連續完成學業。因正當理由需暫停學業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者;
(二)因特殊原因需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休學;
(三)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三十三條 休學以一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確有特殊情況經教務處審核認可后可申請休學一學期。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應由本人提前提交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后,送教務處批準。獲準休學的學生,應于學校批準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離校,往返路費自理。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期間修讀的課程,學校不予承認。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按退學處理。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并按國家規定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條 學生自費出國留學,應辦理休學手續,并于休學期滿后按時返校報到。(詳見《北京體育大學自費出國留學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休學期滿的學生,應當于期滿前一周向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逾期未申請復學者,超過二周后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應由學校指定的醫院開具“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后,辦理復學手續。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三)休學期間,如有違反學校各項規定者,應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復學者,依其選修課程的情況原則上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八、學業預警與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予以黃牌警告,發放“學業警示”通知書:
(一)累計不及格或未修讀課程學分達20學分(含)以上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包括實踐環節(下同)。以每學期開學初統計的學分為準。
(二)“學業警示”通知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系)院長(系主任)簽發,學生所在院(系)負責在簽發后三個工作日內送交學生本人,通知家長,并報教務處備案。
(三)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40學分(含40學分)以上的學生降到下一年級,補修所欠課程。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60學分(含60學分)以上的。
(二)降級一年后,原不及格課程累計不及格學分仍在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的。
(三)降級后,第二次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達40學分(含40學分)以上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七)未經請假離;蛘埣儆馄诓粴w超過兩周
(八)連續十個工作日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九)逾期十個工作日不注冊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的。
(五)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十)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一條 退學學生的處理,經學生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學生處、教務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批準后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由學生所在學院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校園或校園網上公告,同時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從學校批準下達之日起,退學學生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其學習證明和肄業證書(在校學習至少滿一年)。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請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義的,可在接到退學通知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參照學校關于申訴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訴。
九、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四年內,修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輔修專業規定的,可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平均學分績點數≥2.6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如在校期間因平均學分績點數未達到標準而未獲得學位證書者,可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回校重考一次績點低的課程,如達到學位授予要求,則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六條 結業
(一)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四年內,完成了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的學習,但有課程未獲得相應的學分,準予結業。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二)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四年內,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畢業時處分仍未解除的,準予結業,頒發結業證書。
(三)因考試違規被給予了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準予結業。在處分解除后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主任批準并報教務處同意,在畢業后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可申請參加課程重修。
(四)入學時未參加體育測試的學生畢業時未能達到《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除身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外,作結業對待,發給結業證書。
(五)學生結業后,可在修業期限內回校重考一次不及格課程或以旁聽的方式參加課程的學習,考核合格達畢業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的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四年內,未完成專業培養方案課程的學習且未申請延期畢業的,給予肄業處理,學滿一年以上的,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北京體育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學科門類 | 專業類別 |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所屬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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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 | 經濟學類 | 020101 | 經濟學 | 體育商學院 |
法學 | 馬克思主義理論類 | 030504T | 馬克思主義理論 | 馬克思主義學院 |
教育學 | 教育學類 | 040101 | 教育學 | 教育學院(體育師范學院) |
體育學類 | 040201 | 體育教育 | 教育學院(體育師范學院) 中國武術學院(中華民族傳統體育研究院) | |
040202K | 運動訓練 | 競技體育學院 | ||
040204K |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 | 中國武術學院(中華民族傳統體育研究院) | ||
040205 | 運動人體科學 | 運動人體科學學院 | ||
040206T | 運動康復 | 運動醫學與康復學院 | ||
040207T | 休閑體育 | 體育休閑與旅游學院 | ||
040208T | 體能訓練 | 體能訓練學院(軍民融合體能訓練學院) | ||
040209T | 冰雪運動 | 競技體育學院 | ||
040211TK | 智能體育工程 | 體育工程學院 | ||
文學 | 中國語言文學類 | 050103 | 漢語國際教育 | 人文學院 |
外國語言文學類 | 050201 | 英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02 | 俄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03 | 德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04 | 法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05 | 西班牙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32 | 葡萄牙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28 | 波蘭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29 | 捷克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37 | 匈牙利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44 | 克羅地亞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050234 | 塞爾維亞語 | 國際體育組織學院(外國語學院) | ||
新聞傳播學類 | 050301 | 新聞學 | 新聞與傳播學院 | |
050306T | 網絡與新媒體 | 新聞與傳播學院 | ||
理學 | 心理學類 | 071102 | 應用心理學 | 心理學院 |
工學 | 計算機類 | 080910T |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體育工程學院 |
管理學 | 工商管理類 | 120212T | 體育經濟與管理 | 體育商學院 |
公共管理類 | 120401 | 公共事業管理 | 管理學院 | |
旅游管理類 | 120901K | 旅游管理 | 體育休閑與旅游學院 | |
藝術學 | 音樂與舞蹈學類 | 130204 | 舞蹈表演 | 藝術學院 |
130205 | 舞蹈學 | 藝術學院 |
北京印刷學院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08北京印刷學院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10:0:36北京物資學院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1 11:0:21北京物資學院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1 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