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04號)下發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行動,不斷改革探索,全區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仍然存在改革措施未落地生根、落戶條件限制較多、農牧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工作進展緩慢等問題。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精神,推進以人的新型城鎮化,加快提高我區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為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和自治區經濟工作、城鎮化工作、城市工作會議精神,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本著積極穩妥、能放則放、應落盡落的原則,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推進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引導農牧業人口向城鎮轉移,促進農牧民工市民化、城鎮常住人口同城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在現行落戶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一)允許農牧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
進入城市、建制鎮居住生活的農村牧區籍人員,可以憑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申請落戶城鎮,也可以憑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申請落戶城鎮。農村牧區籍人員在自治區內城市、建制鎮合法穩定就業,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條件的限制。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具體合理確定。
(二)全面放開農村牧區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長期就業居住和舉家遷徙的農牧業轉移人口的落戶限制。
1.自治區內農村牧區考入區內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將戶口遷入就讀院校集體戶。畢業后根據實際情況,可將戶口遷入經常居住地、就(創)業地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2.退出部隊現役的農村牧區籍義務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可在現實際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鎮申請遷移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3.對在同一城市、建制鎮連續居住3年以上和舉家在城市、建制鎮居住生活的農村牧區籍人員,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可在現實際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鎮申請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三)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
取得國家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的高校畢業生、區內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取得技術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企事業單位需要的技術工人、留學歸國人員,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可以在我區大中小城市、建制鎮申請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四)放寬投靠類落戶條件。
具有設區市市區、縣級市市區、旗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鎮區戶籍的人員,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投靠落戶,不受投靠人員年齡、婚否、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和住房面積等其他條件的限制。
(五)放寬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市區的落戶條件。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市區要按照國家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區實際,及時調整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市區取消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落戶條件,擴大合法穩定就業認定范圍,進一步放寬戶口準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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