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和《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就業并居住的非南京戶籍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申請積分落戶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按照一定的積分指標,對申請落戶本市城鎮的非南京戶籍人員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賦分,達到相應分值,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第四條 積分落戶遵循總量控制、區域統籌、公開透明、積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標計劃、征信積分審查等相關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積分落戶工作,建設積分落戶信息系統,做好積分審核匯總、排名公示、落戶資格確定等相關工作,指導各區公安機關做好申請受理、資格初審、落戶辦理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類職業資格、社會保險、表彰獎勵等積分審核。
市教育、房產、稅務、科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學歷證書、住所、納稅、科技成果等積分審核。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公安部門,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區域功能定位擬訂年度積分落戶指標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國南京網站等媒介公布。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指標分值
第七條 申請積分落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在本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近2年內連續繳納社會保險;
(四)累計積分達到100分;
(五)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第八條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總積分為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積分。
第九條 基礎指標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年限等。
(一)根據申請人參加社會保險年限、是否補繳分別賦分和加分。參加社會保險的期間不重復計算。
(二)根據合法穩定住所的性質和面積確定分值和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產權房的,不累計加分。
(三)根據申請人在本市連續居住年限賦分,最高不超過20分。
第十條 申請人的加分指標包括年齡狀況、文化程度、技術技能水平、落戶地區、納稅、社會服務、表彰獎勵、帶動就業、科技成果九項指標。
(一)根據申請人年齡狀況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據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門認可、認定的國內學歷(學位)的情況,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學歷(學位)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加分。
(三)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獲得相應積分。
(四)根據申請落戶區域,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據納稅主體、金額、期限等,確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據近5年內在本市參加社會服務的情況,給予相應加分。
(七)根據獲得國家、省、市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情況,給予相應加分。
(八)根據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給予相應加分。
(九)根據科技成果的種類且在本市實際運用、創造效益的,給予相應加分。
同時具有“納稅情況”和“帶動就業”加分指標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標,由申請人選擇。
第十一條 減分指標為本辦法附表所列的違法行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記錄指標。
第十二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時調整積分指標、標準分值。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整積分指標、標準分值,報市政府批準,并在中國南京網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十三條 區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積分落戶申請受理窗口,受理積分落戶的申請材料。
受理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登陸南京公安網站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填報本人相關信息,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擬落戶地區公安機關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積分落戶申請表。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有效《江蘇省居住證》及復印件。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五)勞動(聘用)合同或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六)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七)其他可以作為積分憑證的材料。
第十六條 收到申請材料后,承辦人員應當當場查驗。材料齊全的,應當立即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分值的,區公安機關應當將申請人資料錄入積分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出具初審意見,有關電子信息材料報市公安部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者積分未達到規定分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轉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市公安部門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最終積分,按照積分高低分別進行排名。積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標積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標積分相同的,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的排名優先。
積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國南京、南京公安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市公安部門根據年度積分落戶指標計劃,按照積分排名確定落戶名單,并將名單分送到區公安機關。區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名單之日起3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房屋落戶。
不具備前款落戶條件的,可在申請人錄(聘)用單位集體戶,或者省、市、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落戶。
不具備前兩款落戶條件的,可以在就業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
第二十二條 獲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有產權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落戶;隨遷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門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積分落戶申請受理后,評分指標內容和分值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周期內,積分不作調整。
申請人所得積分的分值為當次有效,下次申請重新計算。
申請人在落戶之前,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取消其積分落戶申請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積分落戶辦理中的受理、審核、公示等有異議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門舉報、投訴;由市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并在15個工作日答復當事人。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欺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其當年申請資格,納入個人征信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已辦理入戶的,撤銷戶口登記并退回原籍處理,依法取消因落戶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待遇。
空缺的落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獲悉的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地區范圍內獨立取得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住房;政府提供給被保障群體的共有產權住房和租賃性住房;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與在本市區域內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在本市區域內辦理工商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并依法納稅。
(三)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
(四)職業資格證書,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授權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進行評價和論證后頒發的國家資格證書。
(五)社會保險年限,是指在本市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年限(含補繳社保的年限)。
(六)納稅,是指依法申報并已經完稅的稅款,且以“稅款實際入庫時間”為準,不含罰款、稽查查補和追繳的稅款。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規定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
本辦法所指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條 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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