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門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城鎮: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該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且遷入后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鎮無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但均為本市集體戶的(高校學生集體戶、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現役軍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五)現役軍人父母投靠現役軍人配偶,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后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七)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父母投靠現役軍人成年子女的,現役軍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后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學生(含職業院校學生),申請戶口從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遷回本市城鎮的;
(九)港澳臺同胞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定居本市城鎮的;
(十)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華僑,回國申請恢復戶口的;
(十一)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滿釋放戶口注銷人員,申請恢復戶口的;
(十二)原戶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等原因戶口遷入外地,現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本條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項情形中,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的合法穩定住所應為其直系親屬所有。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并向民政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一)從本市應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應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
(四)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南京的。
屬第三項情形的,允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本市。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并向軍隊有關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一)駐寧部隊現役軍人的家屬隨軍;
(二)駐寧部隊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條 退役運動員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并向體育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第八條 符合定居本市條件的華僑,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并向僑務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遷往本市農村地區,并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該子女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并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曾為遷入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
(四)原戶籍系本市農村地區,現戶口登記在高等院校(含職業院校)學生集體戶或者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在校學生或畢業學生;
(五)曾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遷移人無合法穩定就業、未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在本市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六)原籍是本市農村地區軍轉干部自主擇業恢復戶口的;
(七)具有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農村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農村地區的退伍士兵恢復戶口的。
屬前款第七項情形的,遷入后人均住所面積不作限制。
本條第一款第一、三情形中,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的合法穩定住所應為其直系親屬所有。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至第十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中,申請戶口遷入本市農村地區的,應當經村民會議決定同意并由村(居)委會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后,公安部門方可予以辦理。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中通過投靠進行戶口遷入的,應當征得戶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住所合法使用權人)同意。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住宅性質產權住房,以及在本地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住房,但不包括租賃私人的住房。具體范圍由公安部門會同房產部門制定。
本辦法所稱的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有合法職業、與在本市區域內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在本市區域內辦理工商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并依法納稅。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資格證書,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授權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進行評價和論證后頒發的國家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公安、房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預售商品住房和現售商品住房)交易備案并符合《南京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寧政發〔2004〕140號)相關條件的,可以在本辦法實施后18個月內,憑不動產權證申請戶口遷入。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存量房交易備案并符合《南京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寧政發〔2004〕140號)相關條件的,可以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憑不動產權證申請戶口遷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赌暇┦袘艏疁嗜氲怯洉盒修k法》(寧政發〔2004〕140號)、《南京市戶籍市域范圍內有序通遷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4〕257號)和《南京市人才落戶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4〕258號)同時廢止。本市其他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南京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6〕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此文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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