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八)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法律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以是否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并將戶口遷移、登記與集體利益收益分配剝離開來。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九)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進一步完善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政策,完善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后在本市參加升學考試的政策辦法,做好相關教育服務。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穩步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將進城落戶農民按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逐步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十)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落實國家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收體系。全市各級根據財力發展,逐步增加教育、醫療、社保和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投入,不斷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戶籍制度改革是政府事權,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改革。我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牽頭統籌,由公安、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產、農業、衛生計生、法制辦等部門為成員的全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共同開展戶籍制度改革推進工作,以切實加強改革的高層統領和部門統籌。
(十二)抓緊落實政策措施。各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于擔當,按照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運動式推進。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規,落實經費保障。市公安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十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十四)全面清理修訂現行戶籍政策及相關領域配套政策。積極推進戶籍政策以及教育、醫療、就業、養老、住房保障、農村產權、財稅等相關經濟社會領域配套政策的立、改、廢工作。對與本《意見》精神不一致的相關規定,應及時組織清理;對本《意見》明確的改革路徑,要加強研究、搞好銜接、逐步推進;對《意見》具體明確的政策要求,要抓緊貫徹、對照調整、及時完善。
南京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6〕1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此文公開發布)
南京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本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戶籍管理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非南京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但達到積分落戶的條件和規定分值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國家、省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城鎮,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組織部門申請,由公安部門辦理:
(一)軍隊干部轉業安置本市的;
(二)被江蘇省聘為大學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屬于國家“”專家、國家特支計劃()專家、本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四)持有《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證》B證,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六)在國(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職業院校)本科、?茖W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畢業生,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本科學歷畢業生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專科學歷畢業生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不受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的限制;
(九)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十)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一、二級,或者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十一)經省、市政府批準引進的其他人員。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項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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