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市內戶口遷移登記
市內戶口遷移登記指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在本市范圍內將戶口由原登記地遷到現居住地的戶口登記。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非本人或戶主辦理的應提供遷移人授權委托證明。小城鎮戶口、駐京辦事處工作戶口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校生戶口為限制市內戶口遷移人員,因特殊原因需要辦理市內遷移的,應當提供相應證件證明,經批準后辦理。
一、遷入地派出所工作程序
(一)查驗證件證明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非直系親屬遷入的,提供戶主同意遷入及在此居住證明;農業人口遷入的,提供村委會同意接收證明;
4.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的提供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提供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5.由本市監管場所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6.本市大中專院校畢業分配的:本市生源提供《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與就業報到證一致)的證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學校證明。非本市生源提供中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報戶口介紹信,市局或分縣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與就業報到證一致)的證明。
(二)辦理程序
1.填寫市內遷入登記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按服刑地點填寫由城區或縣遷入);
2.計算機操作:
(1)按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遷入人的基本情況;
(2)變更現住址;
(3)遷入人為遷入地戶主的,變更遷入地戶內成員關系。遷入人系遷出地戶主的,根據申辦人意見,變更遷出地戶內成員關系;
(4)限制市內戶口遷移人員辦理市內遷移時,系統自動彈出窗口,提示該人為限制遷移人員。確需遷移的應當提供相應證件證明,經批準后辦理。上述人員尚未錄入限制遷移標記的,要添加限制遷移標記;
(5)發送遷移信息。將系統自動生成的《遷移通知單》,通過系統發至遷出地派出所;
(6)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并將《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辦人核實簽字;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名章。在遷入人原《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遷出章,遷入人為遷入地戶主的,變更遷入地《居民戶口簿》戶內成員關系。遷入人系遷出地戶主的,變更遷出地《居民戶口簿》戶內成員關系并蓋章;
(7)打印《居民戶口簿》。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監外罪犯入戶的,其《居民戶口簿》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遷入”,不打印釋放、解除勞教、管制、假釋、緩刑等遷入原因;
(8)打印市內《增加人口變動卡》;
(9)檢查核對并按規定收費;
(10)退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住房證明原件;留存《入戶通知單》、住房證明復印件、村委會同意立戶(入戶)證明、釋放、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等;
(11)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及監外罪犯辦理入戶后,填寫《情況通報單》告知社區民警列管重點工作對象。
二、遷出地派出所工作程序
(一)接收遷移信息;
(二)填寫市內遷出登記簿;
(三)打印《遷移通知單》,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遷出信息。在遷出人姓名欄加蓋遷出章。遷出人為原戶口登記地戶主的,根據《遷移通知單》變更該戶戶主及戶內成員關系;
(四)打印市內《減少人口變動卡》;
(五)將回發信息通過系統發給遷入地派出所。
三、更正遷入錯誤
(一)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恢復登記,同時給遷出地派出所發送《錯遷人員更正通知單》通知更正;
(二)遷出地派出所接收并打印《錯遷人員更正通知單》,核實錯遷人員情況。
第四條 遷往市外戶口登記
遷往市外戶口登記指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其戶口由現登記地遷往外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戶口登記。辦理戶口遷出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非本人或戶主辦理的應提供遷移人授權委托證明。服兵役、出國(出境)定居及失蹤注銷戶口視為遷往市外。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招生、畢業分配:提供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提供《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提供出國定居注銷戶口通知書、《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出的:提供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六)遷出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
(一)填寫遷往市外戶口登記簿。服兵役按遷往市外城鎮填寫,出國(出境)定居按遷往港、澳、臺、國外填寫,失蹤按遷往市外鄉村填寫;
(二)修改計算機數據;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
(四)打印《戶口遷移證》,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服兵役、出國(出境)定居、失蹤注銷戶口的,不打印該證〉;
(五)打印《減少人口變動卡》;
(六)遷出人為遷出地戶主的,變更《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中戶主和戶內成員關系;
(七)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姓名欄加蓋遷出或注銷章;
(八)在《居民戶口簿》上加蓋遷出或注銷章,在《入伍通知書》注銷戶口回執、《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上注明“戶口已注銷”及注銷日期,同時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九)檢查核對并按規定收費;
(十)退還《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招生及分配證明、《入伍通知書》、《錄取通知書》、《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書、《居民身份證》;留存《準予遷入證明》、遷移人授權委托證明、注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第五條 市外戶口遷入登記
市外戶口遷入登記指公民戶口從外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戶口登記。復員轉業、回國、失蹤注銷后尋回及由外省市監管場所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回京入戶的,視為市外遷入。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復員、轉業及退伍軍人:
1.本市兵源的提供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及市局或分縣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
2.非本市兵源的提供市局《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提供的戶口登記項目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
3.本市兵源參軍后被部隊退回的,提供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
以上人員還需提供所在部隊或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或《軍人身份證編碼登記表》。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
1.錄取學生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2.畢業分配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省市院校上學后退學的,提供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出國(出境)人員:
1.本市出國(出境)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遺失《護照》的,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證明”;
2.出國前戶口在外省市及非北京生源在京讀書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后安置到本市的提供市公安局開具《入戶通知單》。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提供市公安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注銷戶口又尋回的,提供原注銷戶口證明、本人或直系親屬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六)由外省市監管場所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出具的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戶,提供監管場所出具的釋放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投靠親屬等入戶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或《入戶通知單》;
(八)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的,提供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提供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需提供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教及退兵、退學的,核實原戶口注銷登記;未在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二、辦理程序
(一)填寫市外遷入登記簿;
復員、轉業及退伍按市外城鎮填寫;由國、境外歸來按由港、澳、臺、國外填寫;失蹤按市外鄉村填寫;釋放、解除勞教按注銷時戶口性質填寫市外城鎮或鄉村;
(二)錄入常住人口信息;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辦人核實簽字;
(四)打印《居民戶口簿》。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監外罪犯入戶的,其《居民戶口簿》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遷入”,不打印釋放、解除勞教、管制、假釋、緩刑等遷入原因;
(五)打印《增加人口變動卡》;
(六)遷入人為遷入地戶主的,變更《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中的戶主和戶內成員關系。
(七)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名章;
(八)檢查核對并按規定收費;
(九)退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住房證明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留存《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第華當教育、《入戶通知單》、住房證明復印件、釋放證明及遷移人授權委托證明;
(十)將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管制、假釋、緩刑人員入戶情況填入《情況通報單》,交社區民警及時列管。
第六條 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更正
變更更正登記指公民的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或出現差錯以后進行的一種變更更正登記。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姓名的變更更正
公民姓名經派出所變更后,原姓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受刑事處分(指被逮捕、勞動教養、管制、假釋)的人員,不準變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證明;
2.下列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1)未滿十八周歲公民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離異夫婦未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及離異雙方同意子女變更姓名的協議書;
(3)離異夫婦已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擬隨生父母或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4)使用同音異體字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證件證明。
3.長期未使用《居民戶口簿》中登記的姓名已成事實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4.因其他原因必須變更姓名的,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件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1.由本市戶口登記機關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外省市戶口登記機關造成差錯的,提供加蓋造成差錯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原始底票復印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以及不同時期個人履歷表復印件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2.出生年、月、日由農歷改為公歷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人事檔案部門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3.因參軍、就業、升學、結婚以及知青子女為提前返京入戶等個人目的虛報年齡,要求改回實際年齡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出生證明、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及分縣局人口管理處(科)審批單;
4.因辦理退(離)休手續,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辦理干部退(離)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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