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居住證制度
《實施意見》要求,貫徹執行好本市居住證制度,符合條件的外地戶籍來京人員,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本市將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機制。
本市進一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斷優化基本公共服務布局,提升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按照規定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務。本市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擴大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范圍,并逐步提高服務標準。
北京市戶口落戶條件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范
為加強常住人口管理,嚴密戶口登記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原則是: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常住戶口,農業人口只能在有農業戶口的地區進行登記。
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總要求是:先審后辦,先內后外,堅持日核對,做到人頭不重不漏,項目不錯不漏。先審后辦,即先查驗戶口登記所需的證件證明,再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先內后外,即先填寫四項變動登記簿,按照登記要求錄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登記時,要認真詢問并及時變更戶口登記自然項目,確保戶口登記項目準確詳實。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當打印日變動核對清單、居委會統計表及常住人口日報表(原月報表做日統計)與出生、死亡、遷出、遷入等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表》、《遷移通知單》、《增加人口變動卡》、《減少人口變動卡》《錯遷人員更正通知單》進行核對,準確無誤后將日變動核對清單、居委會統計表及常
住人口日報表、《遷移通知單》、《錯遷人員更正通知單》等材料裝訂留存,以備查驗。
辦理市內戶口遷移在遷入地派出所一次辦結,出生、死亡、參軍及走失注銷、市外遷入、遷往市外及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等其他戶口登記事項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第一條 出生登記
出生登記指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以后出生的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等到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規定隨母申報出生登記)。
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的,嬰兒應當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出生戶口;父母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可以隨母登記出生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出生戶口。
嬰兒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出生證明。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原發證醫療機構補辦后辦理,無《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北京市婦幼保健院開具證明后辦理;
(二)嬰兒母親、父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三)《生育服務證》。隨母登記出生戶口的,提供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登記出生戶口的,需到嬰母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遷出手續;
(四)嬰兒父母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還需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五)超計劃、非婚等違反《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嬰兒,提供(一)、(二)項證件證明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六)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提供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入戶證明。
二、辦理程序
(一)填寫出生登記簿;
(二)編制公民身份號碼;
(三)錄入常住人口信息。嬰兒母親或父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嬰兒戶別應當定為“非農業”;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辦人核實簽字;
(五)打印《居民戶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變動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名章;
(八)檢查核對并按規定收費;
(九)退還《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護照》;留存《生育服務證》第三頁和《出生醫學證明》附頁等。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證明復印件、翻譯件等。
第二條 死亡登記
死亡登記指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死亡后,由戶主、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相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查驗證件證明
(一)死亡證明。在醫院死亡的,提供醫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提供當地街、鄉衛生保健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丟失《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的,提供證明書復印件或居(村)委會證明和親屬書面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
(一)填寫死亡登記簿;
(二)修改計算機數據;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
(四)打印《居民戶口簿》(申辦人要求更換《居民戶口簿》內芯的,打印《居民戶口簿》);
(五)打印《減少人口變動卡》;
(六)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死者“姓名”欄加蓋死亡章,戶主死亡的,變更戶主及戶內成員關系;
(七)在《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第四、五聯注明“戶口已注銷”,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第四聯加蓋承辦人名章;
(八)檢查核對并按規定收費;
(九)退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五聯、《居民戶口簿》;留存死者《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三、四聯;在家中及非正常死亡的留存相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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