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切實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努力做到職住平衡,堅決遏制投機炒房行為,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借鑒其他城市成熟經驗,現就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新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購房人具有擬購房所在區戶籍(其中戶籍遷入擬購房所在區未滿24個月的,應在擬購房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或戶籍不在擬購房所在區但在當地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24個月以上。
(二)本市戶籍居民兩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圍內擁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產權住房,或本市戶籍居民成年單身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二、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購房人具有上述區域戶籍(其中戶籍遷入上述區域未滿24個月的,應在上述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或戶籍不在上述區域但在當地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24個月以上。
(二)本市戶籍居民兩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圍內擁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產權住房,或本市戶籍居民成年單身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三、在我市其他區(市)縣新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購房人應具有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
四、夫妻雙方離異后,任一家庭成員兩年內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總套數計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戶的,不得作為單獨家庭購房。
五、在全市范圍內新購買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