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買房限購政策
保護進城農民合法權益。取得居住證和在地級以下城鎮落戶的農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享有與市民平等的接受義務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務權利,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變。
加大貨幣化安置力度
加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力度。商品房庫存去化周期長的城市,原則上不再新開工建設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各地政府可將棚戶區改造儲備項目統一調整納入到2016年計劃實施,全省貨幣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有條件的城市應達到70%以上,力爭逐步達到100%。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二手房做為貨幣化安置房源。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可按照一定比例納入開發性金融貸款支持范圍。
擴大貨幣化安置范圍。凡城市規劃區內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生態移民等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均可實行貨幣化安置。
降低購房成本和門檻
降低購房信貸門檻。居民家庭利用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金融機構可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適當降低貸款利率。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購房人提供更為優惠、有針對性的購房貸款。推廣“農民安家貸”等金融創新信貸產品,靈活認定收入證明,采取按月、季度、半年或整年的方式,優化還款頻率。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限制購房人選擇金融機構為其貸款的權利。對積極支持化解房地產庫存的金融機構,各地可在住房公積金存儲等方面予以相關支持。
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自由職業人員可自愿繳納住房公積金,享受相關政策。申請貸款時取消住房套數證明、所購住房面積的要求。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房齡加貸款期限之和最長為40年。大力推進住房公積金省內異地貸款及其與金融機構組合貸款業務。進一步提高實際可貸款額度。足額繳存6個月可申請貸款。
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套建設完成后,無償移交的符合免稅條件的學校、醫院、幼兒園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普通標準住宅按1.5%計征,非普通標準住宅按2%計征,其他類型房產按2.5%計征,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標準,位于長春市城區和郊區的按15%計征;位于其他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按10%計征;位于其他地區的按5%計征。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降低個人交易環節稅收負擔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