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天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7〕4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昨日,市國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方稅務局就外地戶籍居民在津購買住房提供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有關事宜發出公告。
個人社會保險證明
【取得】購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任意區社會保險分中心自助設備開具《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帶紅色章)和《天津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查詢清單》(無需蓋章)。
【認定】《實施意見》中“本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是指購房人從購房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3年內任何連續24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購房人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個人繳費)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上述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對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存在補繳費且24個月中補繳月數不超過3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可作為有效購房憑證。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取得】按照《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查詢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有關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3號)規定,可通過互聯網開具、自助辦稅終端開具、辦稅服務窗口開具等方式取得個人所得稅證明。
【認定】《實施意見》中“本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是指購房人從購房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3年內任何連續24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或“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對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24個月中未繳或補繳稅款月數不超過3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可作為有效購房憑證。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以被投資單位名義繳稅后取得完稅證明的,可作為被投資單位的個人投資者有效購房憑證。此情形,還需提供營業執照證明個人投資者與被投資單位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