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第二章中,文章對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2、刑法第25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3、本文從三個方面討論在何種條件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成立犯罪中止。
4、女性犯罪呈現出暴力手段少,觸犯偶犯較多、多為共同犯罪等特點。
5、對合行為與刑法總則共同犯罪的規定關系復雜,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6、四是論述了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問題.
7、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8、建議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問題在立法上加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擅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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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與共同故意犯罪相對,共同過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形態的一種。
10、本文認為,共同過失犯罪與共同故意犯罪可共同構成共同犯罪的二種形態,用共同的原則來界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1、第二部分大陸法系有關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論。
12、第三部分,對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從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共同犯罪理論方面進行論證分析,認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13、一般認為,間接正犯是客觀主義共同犯罪理論為彌補其共犯從屬性的不足而推衍出來的概念。
14、間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15、教唆犯理論是共同犯罪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教唆犯問題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又在司法實踐操作上具有重大意義。
16、從世界范圍來看,大陸法系關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認定,主要有主觀主義、客觀主義和折衷主義的爭論。
17、共同犯罪與身份的關系,是共同犯罪理論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18、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19、對于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不能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徑行以單獨犯罪判處犯罪人死刑。
20、綜合考慮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自首情節、無前科劣跡、有悔罪表現等事實,判決被告人邱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1、在共同犯罪中,時軍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時建鋒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
22、我國刑法理論通說也認為:正是通過意思聯絡,各共同犯罪人的個人犯罪故意,才結成一體,轉化為共同的犯罪故意。
23、作為一類獨立的共犯人,脅從犯具有兩個特征,其中“被脅迫”是其基本特征,“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是其本質特征。
24、偷稅罪的因果關系在不作為方式下具有特殊性,其不作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別于疏忽大意的失職行為。
25、而在復合行為犯只有部分行為被共同實施時,雖然在定罪上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量刑上應當對共同實施的部分予以考慮。
26、教唆犯的犯罪未遂問題既與單個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區別,也與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有所不同,情況非常特殊和復雜。
27、對“集體”挪用行為,應根據職務犯罪的特點進行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條件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論處。
28、其次,為了能進一步明晰共謀的涵義,論文比較分析了共謀與犯意表示、共同犯罪意思聯絡、陰謀等近似概念的區別。
29、在處罰上,對于單位內部成員而言,雖然其所具有的雙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但不能成為對其數罪并罰的理由。
30、掩飾、隱瞞犯罪實際是過去所稱的“窩贓罪”,屬于事后的幫助犯,不是共同犯罪。
3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時軍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時建鋒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
32、同時,溫州警方已查清“冷漠的哥”是李文臣的同村族親堂兄弟叫李文凱,有足夠證據證明李文凱涉嫌構成共同犯罪。
33、共同犯罪中,時軍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時建鋒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
34、自首制度有利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悔罪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并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準確性和效率,進而有助于實現刑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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