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疆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了。3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8]19號),此次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兩種形式。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四個檔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分別比原標準增加150元,平均增幅為10.4%。
最低工資標準:
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后,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此次四類標準調整增幅體現了最低工資標準向基層傾斜的要求。
根據《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8]19號)文件精神,首府烏魯木齊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70元調整至1620元(含三險一金),月增資150元,增幅為10.2%。不含三險一金最低月工資標準由1124元提高至1241元。月小時工資由14.7元調整至16.2元。
調整后,與疆內其它地、州、市、縣相比,烏魯木齊最低工資標準僅低于克拉瑪依市和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在全疆四檔標準中處于第二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只要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本次調整后,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收入將會提高;
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待遇也會有所提高;
低收入勞動者工資將有一定提高;
與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聯的最低養老金保證數、病假期間工資、職工待崗生活費等標準也將隨之上調;
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將予以補差。
通過聯動上調,將惠及更多低收入群體,有力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區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區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四檔,各檔標準及適用區域詳見附表1和附表2。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兩種形式。
一是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四個檔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見附表1)。
二是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也分為四個檔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見附表1)。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見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并按規定對個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代扣代繳,勞動者實得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通知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本標準適用于我區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標準執行。
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堅決進行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