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下是往年云南最低工資標準,僅供參考。
各州、市人民政府: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從2018年5月1日起,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元;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元;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元。具體地區類別劃分及對應最低工資標準見附表。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三、本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四、各地要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確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知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時間及相關政策。要切實加強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規定》《云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各類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那么最低工資標準中最低工資包括哪幾部分呢?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此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
1、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技能工資等;
2、獎金: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及其他獎金;
3、補貼:包括自1979年以來歷次實行的各種價格補貼及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洗理衛生費等;
4、私營企業、雇工個體工商戶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性貨幣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