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制度是國家層面以法律形式干預工資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制度, 也是政府調節經濟活動、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2021年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多少錢一個月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僅供參考。
一、2020年鶴崗市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月最低工資標準鶴崗市為1450元。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檔: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為1680元;第二檔:齊齊哈爾、牡丹江(含綏芬河市)、佳木斯(含撫遠市)、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綏化市區及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1450元;第三檔:伊春、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哈爾濱市雙城區、各縣(市)為1270元。
月最低工資小時標準為13元。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檔: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為16元;第二檔:齊齊哈爾、牡丹江(含綏芬河市)、佳木斯(含撫遠市)、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綏化市區及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13元;第三檔:伊春、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哈爾濱市雙城區、各縣(市)為12元。
二、相關規定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