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維修基金怎么算
1、當商品房銷售在進行銷售的時候,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擁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2、公共維修基金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是: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多層住宅(不帶電梯)為每平方米50元,高層住宅(含帶電梯多層住宅)為每平方米70元,由業主交存到指定的專戶管理銀行。
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什么
依照我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如果是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的話,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1、購房人首期應該按照多層房屋建筑面積成本價的2.5%,高層房屋建設面積成本價的3%來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房屋的出售者應該一次性按多層房屋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高層房屋建筑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3、倘若是開發單位自用或者出租的房屋,應該根據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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