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自查報告
會計部:
根據號文件《》的文件精神,我分理處自接到文件之日,認真領會文件精神并對本行開展了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的自查工作,保證了存量存款賬戶神風信息的真實性。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成立核實工作領導小組:為確保高質量完成核實工作,積極推動此次工作的開展,我行就此次核實工作成立了專門領導小組,對本網店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進行了全面摸底,了解了賬戶種類及數量、開戶時間、金額大小、留存身份證件種類等情況,確保核實工作平穩開展。
組長:
成員:
(二)按照指導意見中的核實工作措施,逐條對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對前來辦理業務客戶,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進行核實,核對為正式的,在系統中標注。對客戶暫不提供有效證件的,加強了核實工作的宣傳引導,要求呵護在下次辦理業務時攜帶身份證件進行身份核實工作。
(三)存款人開戶資料中留存的開戶證明文件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復印件的,我們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或公安部門對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核查,經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認為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為真實;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和照片存在一項或多項不一致的,作為疑義身份信息核實。
留存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復印件已過有效期,或姓名為手寫、生僻字等難以識別的,要求存款人從新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進行核查。
存款人的開戶資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供有效身份證原件進行核查。經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認為賬戶相關身份信息為真實,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對于年月日以后在本系統開立業務的,我行必須以提供真實身份證件核實,對于辦理新開戶業務的客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落實人民幣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銀發【2008】191號)文件以及《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管實施辦法》要求,16周歲以上中國公民必須提供真實身份證,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應有監護人代理開立銀行賬戶,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賬戶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核實工作中認真核對了信息采集表中帶“”項目,核實真實后打印“客戶信息采集表”,同時留存客戶身份證復印件。
(四)對尚未確認身份信息為真實的疑義身份信息,我行進行了分類整理,區別對待,有針對性采取進一步措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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