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
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處,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教育部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身體健康。
(三)本市戶籍在滬報考對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戶籍的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非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在滬報考:
1.考生為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的同住子女,且在本市參加中考或父母一方連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3年,同時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2.考生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留學人員持證人的子女,且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3.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上海市常住戶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證》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已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4.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原屬上海市常住戶籍(含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已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本條執行至止);
5.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認定的駐滬機構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6.在滬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且考生為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7.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在站人員,且考生為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8.上海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即國家和上海市的“”)子女在滬參加高考,按相關文件精神辦理;
9.原持有上海市藍印戶口的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應屆畢業生,由各區縣教育局(高招辦)匯總名單后送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進行比對審核,經區縣教育局審核后方可報名(本條執行至止)。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相關部門鎖定名單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在滬報考:
1.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認定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2.考生為梅山、大屯、魯礦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單位職工子女,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階段學校的畢業生。
(六)《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參加相應考試期間,持證人的《上海市居住證》必須在有效期內。
(七)18至24周歲男性公民須經查驗兵役證(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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