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濰坊市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市屬各開發區文教局(教管中心、教管辦),有關直屬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促進評價工作制度化、標準化,在梳理有關文件的基礎上,制定了《濰坊市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初中學校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縣市區、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規程。各縣市區工作規程于12月15日前報濰坊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備案。
電子信箱:wfjcjy@126.com,聯系電話:8096360。
濰坊市教育局
11月23日
濰坊市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規程
。ㄔ囆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根據濰坊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濰教辦字〔2014〕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通知》(濰教辦字〔2015〕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全市初中學校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包括以下流程:
。ㄒ唬┏闪⒕C合素質評價工作機構;
(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的制定與修訂;
(三)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論證、審批;
。ㄋ模⿲W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政策宣講;
。ㄎ澹⿲W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實施;
。⿲W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級比例及獎勵指標分配;
。ㄆ撸⿲W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公示、審核、備案;
。ò耍┦型鈱W生綜合素質認定;
。ň牛⿲W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申訴與處理;
。ㄊ⿲W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實施情況及質量監控、評估與指導。
第二章 成立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機構
第四條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成立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員、教育專家、校長、教師、家長代表和社會人士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第五條縣級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委員會職責:組織專家對初中學校的綜合素質評價方案進行論證、審批,加強對初中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過程性監督,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的各類咨詢、申訴事項進行仲裁等。
第六條初中學校成立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成員由校長、中層干部、班主任、教師、學生、家委會成員和社會人士等組成,人數不少于13人;其中家長、社會人士代表人數不少于3人。
第七條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職責:審議通過學校綜合素質評價方案,組織實施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班級開展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對班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公示、認定,解決評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等。
第八條初中學校各班級成立班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小組,成員由班主任、任課教師、學生和家長代表組成,人數不少于9人,其中家長代表不少于2人。
第九條班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小組職責:對本班學生進行培訓,建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指導學生做好成長記錄,組織開展班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對有關評價數據進行匯總整理,組織學生標志性成果的展示、交流及認定,解答學生與家長的咨詢等。
第三章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的制定與修訂
第十條初中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在廣泛征求教師、家長、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
第十一條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笇枷耄
。ǘ⿲W校綜合素質評價委員會成員構成;
。ㄈ┰u價內容、時間及評價方式;
(四)日常評價、學期評價、畢業評價的結果呈現方式及各等級比例;
(五)操作流程;
。┑拙管理辦法;
。ㄆ撸埣矊W生及轉學、休復學等特殊情況學生綜合素質認定辦法;
(八)相關附件;
(九)其它。
第十二條評價方案保持相對穩定,初中學生在校三年期間,不作對評價結果有較大影響的調整;確需調整的,已評價的結果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實施過程中,因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教育發展、學生成長和學校實際變化等,確需對評價方案進行修訂、調整的,要廣泛征求教師、家長、學生的意見。修訂后的評價方案經學校家長委員會全體成員同意后,重新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以學校正式文件印發后實施。
第四章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論證、審批
第十五條縣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委員會組織對各初中學校的綜合素質評價方案進行論證、審批。
第十六條評價方案通過審批后,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初中學校及時將審批通過后的評價方案通過學校網站進行公示,并上傳到“濰坊市中小學公共信息平臺”。
第五章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政策宣講
第十八條初中學校將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作為初一新生的入校課程,使學生從初一入學時就明確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和要求。
第十九條初一入學時,初中學校通過開學第一課、家長會、給家長的一封信等多種方式,向學生家長宣傳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及其結果的使用,確保家長知曉率100%。學生家長知曉后在確認單上簽字確認,確認單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初中學校留存至學生畢業。評價方案進行修訂、調整的,初中學校及時告知所有學生家長,并再次履行簽字確認手續。
第六章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實施
第二十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負責本區域內初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初中學校校長是本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明確一名校級領導負責全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定具體負責處室和人員。負責人員保持相對穩定,因故確需更換的,學校組織切實做好工作交接和銜接及新任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嚴格規范參與評價教師的行為,嚴禁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條初中學校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
。ㄒ唬┰u價方案修訂和審批制度;
(二)評價結果公示和備案制度;
(三)舉報和申訴、研究處理制度;
。ㄋ模┱\信制度和違紀處理辦法。
第七章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級比例及獎勵指標分配
第二十四條日常評價結果的呈現方式由初中學校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對可以量化的評價內容可采用定量評價的方法,對采用定量評價方法比較困難的評價內容可采用寫實性描述、定性評價。學期評價和畢業評價的結果,均采用A、B、C、D等級形式呈現。每處初中學校的畢業評價結果,A等不超過本校畢業生數的30%,B等為50%,D等嚴格控制。
第二十五條對辦學行為規范、教書育人質量高的學校,可獎勵一定比例的A等指標。
第二十六條獎勵指標從嚴控制,每處學校不超過畢業生總數的3%,獎勵部分從B等級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征求公辦普通高中對招生服務區內初中學校A等獎勵指標分配的意見。高中學校綜合考慮各初中學校升入本校學生的綜合素質發展情況,對有關初中學校獎勵情況進行評價。對擬獎勵情況有異議的,出具書面意見及理由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分配、調整獎勵指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每年初中學校開展畢業評價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要求將獎勵指標分配到初中學校。
第二十九條初中學校結合實際制定A等獎勵指標具體使用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八章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公示、審核、備案
第三十條每學期初,初中學校將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班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小組人員構成及其職責、綜合素質評價方案等內容在校內向學生、家長、教師公示。
第三十一條每學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束后,初中學校在班內、校園內醒目位置以及學校網站公示學生學期評價等級,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公示無誤后,由學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簽字,一式三份,一份由學生、家長自行留存,一份由學校留存備案,一份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簽字確認后,初中學校將評價結果上傳到“濰坊市中小學公共信息平臺”公示。同時,將各維度評價情況以適當形式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第三十三條學生畢業時初中學校公示畢業評價等級成績,同時公示各學期評價成績及所占比例。畢業評價結果按規定公示無異議后,打印《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確認單》,由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分別簽字。以班級、學校為單位匯總、審核無誤后,分別填寫《班級綜合素質評價確認單》、《初中學校綜合素質評價確認單》,由班主任、班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小組、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分管校長、校長等審核后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報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冻踔袑W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確認單》由學生、學校各留存一份。學校留存的一份,作為學校檔案資料進行管理,至少留存三年。
第三十四條每學期結束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初中學校報送的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備案。審核要點:
(一)上報人數;
。ǘ⿲W生、家長簽字情況;
(三)各等級比例(含獎勵指標);
。ㄋ模⿲W期評價結果與畢業評價結果相關性;
(五)畢業時上報的各學期評價結果與各學期上報備案結果的一致性;
。┥蠄蟮募堎|材料與網上公示情況一致性;
(七)學籍號、姓名與學籍系統信息一致性;
(八)其它應審核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生畢業評價結果審核無誤后,由分管領導、承辦科室主要負責人分別簽字并留存至少一年。各區同時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學生學籍變動時,成長檔案隨學籍檔案一起轉移,學期評價結果由原學校、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
第九章 市外學生綜合素質認定
第三十七條學籍在濰坊市以外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因戶籍在我市,或外來務工經商人員隨遷子女經批準在我市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并升學的,其綜合素質等級由升學所在縣市區縣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委員會組織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監督指導委員會結合實際制定。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作為高中學校錄取依據之一。
第十章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申訴與處理
第三十八條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于學校綜合素質評價過程中可能影響評價結果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者對評價結果存有異議,可向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舉報或申訴;如果對辦理結果不滿意,可向縣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委員會舉報或申訴。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和學校詳細記錄各項舉報、申訴,組織進行研究處理,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給舉報人或申訴人。研究處理后結果有變化的,將變化情況重新按要求公示。
第十一章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實施情況及質量監控、
評估與指導
第四十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初與轄區內初中學校逐一簽訂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對評價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第四十一條縣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委員會每學期定期或隨機對初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共同研究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手段、方法和要求,指導初中學?茖W合理地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主要督查評價方案、學生成長檔案、日常評價、期末評價、公示等落實情況。
第四十二條縣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監督委員會每學年對初中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進行監控和評估,評估結果納入教育綜合督導評估。
第四十三條初中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對各班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情況進行監控和評估,充分了解各班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有關信息,及時發現班級評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四十四條建立定期培訓、交流制度?h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至少對轄區內初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培訓或組織交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全市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培訓、交流。
第四十五條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縣市區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結果納入對縣市區的教育綜合督導評估。
第十二章 違紀處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初中學校為參與綜合素質評價者(單位)建立信用記錄,與相關人員分別簽訂誠信承諾責任書。信用不良的人員不能作為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或班級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小組成員。
第四十七條因重視程度不夠、操作不規范、結果使用不正確等導致失誤的,在教育督導評估中加大扣分力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中存在違反程序、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學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教育類榮譽稱號等行政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山東省對違規從事普通中小學辦學行為責任追究辦法》以及校長職級制、師德考核等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調離工作崗位以及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是中共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初中學校在此基礎上,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縣市區、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規程。
第五十條本規程自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此前與本規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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