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期間,屬于法定休假日部分的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休息日加班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加班費。
勞動部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二)延長工作時間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44條規定:(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公司在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調休來不支付加班費。
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如果能安排調休,就應優先安排調休,不能安排調休時,才應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所以:公司“周末加班只能調休”,如果調休時間能保證的話,不違反《勞動法》。
如果是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安排加班:必須支付300%的加班費,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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