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駐馬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2012〕39號)的文件精神,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作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紀檢監察、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建、城鄉規劃、房管、財政、審計、公安、信訪維穩、法院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居委會,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發展改革、房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級房屋征收工作的監督,特別是在征收計劃、政策法規、征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確保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統一。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具備房屋征收工作相應的專業知識。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接受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檢查和被征收人的監督。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關條件,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類征收項目,項目責任主體單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所在區位、范圍、被征收人的戶數及項目建設等基本情況;
(二)市發改委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批準文件及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材料;
(三)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和項目范圍內土地所有權性質的相關材料;
(四)市城鄉規劃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市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核認為符合相關規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結合財政、監察、規劃、房管等相關部門予以核實,相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市政府應組織紀檢監察、國土資源、住建、城鄉規劃、財政、房管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征收范圍內違法建筑的認定;市國土部門負責對征收范圍內土地權屬的調查認定與勘界;市房管部門負責房屋用途及面積的核實;其它部門根據職責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預評估價格和調查核實的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法律依據、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及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和房屋征收面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標準、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市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采取召開聽證會、收集書面意見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市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公眾代表一般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基層組織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提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對情況復雜,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設立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保證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政府作出書面的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對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及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同時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公安、工商、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辦理。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規定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一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參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同一房屋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價格評估業務。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權屬等相關資料,并協助實地查勘。
被征收人拒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評估價格按規劃、土地、房管部門作出的合法權屬文件結合房屋征收區域內被征收相似房屋的價值評估。未經登記的,按本辦法相關規定或規劃、土地、房管部門認定作為評估依據。被征收人承擔不協助實地查勘的不利后果。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送達評估結果。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房地產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的復核評估申請。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10日內向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由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申請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經相關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優先進行安置。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2012〕3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作出征收決定時已經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二)沒有房屋所有權關系證明的;
(三)暫時無法考證房屋合法所有權人的;
(四)房屋所有權有糾紛尚未依法解決或正在訴訟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公安、教育、房管、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安排被征收人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房屋所有權登記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搬遷拆除
第三十三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房屋拆除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六層以下(含六層)多層房屋及20米以下構筑物的拆除,要求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資質。其它房屋及構筑物的拆除或需爆破作業的,應當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拆除施工應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施工現場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塵降噪,保持環境清潔。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縣(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為加強市人民政府對區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備案制度。區房屋征收部門制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必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失誤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駐馬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駐政〔2004〕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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