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秩序,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變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并給予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土地征收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負總責。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土地征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其下設的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具體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體負責土地征收的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關工作。
其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條土地征收方案依法報批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聽證權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并與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六條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土地征收的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人員安置途徑和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第七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如期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公告指定的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八條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昆明市土地征收責任書》。
第十條用地方應當將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費用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到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指定的征收土地費用賬戶專儲,專款專用。
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征收工作進度、依照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用款計劃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及時撥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征收土地的,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上年度收繳征地管理費總額的70%安排征收土地工作經費等支出預算,于當年1月份內將支出預算數的50%預撥給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本年度開展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經費,剩余部分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征收工作進度及時足額撥付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將征收土地工作經費及時撥付到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年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市財政部門進行決算。
第十二條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并進行補償安置后,被征收土地方、用地方應當在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的共同主持下,簽訂《土地移交書》并交付土地。《土地移交書》應當加蓋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公章。
第十三條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的,應當在申請報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提出申請,由批準建設項目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和滇池水體保護區。
搶險救災等急需臨時用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臨時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章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征收補償費應當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定的標準或昆明市土地征收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測算。
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依法屬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主要用于補助被征收土地農民發展生產、社會保障、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貼。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被安置人。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單位或個人。
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費支付給地上建(構)筑物所有權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各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不得收取國家、省、市政府規定以外的其它費用。
第十七條凡征地告知后在擬征土地上開挖的魚塘、搶種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樹、林木及搭建的建(構)筑物、各類附屬設施和鋪設的管線等,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構)筑物需要拆遷的,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在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縣、安寧市、晉寧縣、嵩明縣,取消土地征收過程中預留10-15%安置用地的安置方式,由用地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法定補償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將安置用地折算成等值貨幣,支付到被征收土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專戶,?钣糜诎l展第二、三產業、補貼被征收土地農民建(購)房、發展集體經濟、安置富余勞動力。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拓寬安置途徑,認真探索住房安置、重新擇業、入股分紅、異地移民以及調整產業結構等多種安置方式。
社保、財政、農業、國土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盡快建立、完善我市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土地征收監管
第二十一條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土地征收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公開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支付、使用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和支付清單提供給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備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費的使用情況,確保各項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
第二十四條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進行嚴格監管,定期跟蹤、檢查、監督和指導,確保?顚S,嚴禁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進行審查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開展土地征收工作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拒絕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不配合政府監督檢查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侵占、截留、挪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簽訂《土地移交書》后,原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超過時限不搬遷交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搬遷交地;逾期不搬遷交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拒絕、阻礙和破壞征收土地工作的,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施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昆明市土地征收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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