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最常見的有兩種情況:
1、即時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支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有兩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迫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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