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
第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1.經營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行為。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行為。
3.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行為。
4.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5,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收費標準收費的行為。
6.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
7.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行為。
8.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行為。
9.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行為。
10.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
11.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
1.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
(1)超過限定的差價率、利潤率的行為。
(2)不執行規定限價的行為。
(3)不執行提價申報制度的行為。
(4)不執行調價備案制度的行為。
(5)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
2.不執行法定的價格緊急措施的行為。
(1)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行為。
(2)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行為。
(3)不執行法定的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三,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是指《價格法》第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即: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的行為。
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的行為。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行為。
6.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的行為。
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的行為。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1.不明碼標價的行為。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為。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行為。
4.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行為。
5.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行為。
6.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行為。
7.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第五,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違法行為。
1.不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行為。
2.不按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行為。
3.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4.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其他行為。
涉及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包括:
1、《價格法》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4、《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劃委令第2號)
5、《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計劃委令第8號)
6、《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劃委令第15號)
7、《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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