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四)當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未共同請求調解的。
第六章調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第二十九條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涉及車輛生產和維修、道路建設和管理、駕駛人培訓、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等環節開展調查,必要時邀請有關部門參加調查。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調查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或者法醫確認,并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有停尸條件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F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痕跡物證等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改變、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對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車輛的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等檢材,送交有檢驗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檢驗機構出具證明。
第三十五條交通警察應當核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
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對在現場發現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第三十六條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交通警察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當場發還的,應當當場發還并做記錄;當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
第三十七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資料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
辨認應當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肇事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肇事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于五輛;對肇事嫌疑車輛照片進行辨認時,不得少于十輛的照片。
對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獨有特征的,不受數量的限制。
對肇事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交通警察、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并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垩旱奈锲窇斖咨票9。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于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經過調查,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告知受害人親屬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第三節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組織專門力量辦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查緝預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查緝。
第四十四條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應當按原范圍撤銷。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涉及偵查秘密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經向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及時書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的有關情況。
第四節檢驗、鑒定
第四十九條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專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工作。機構設立、登記和管理以及人員登記、管理按照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確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二條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為了確定死因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死者家屬同意。確實需要解剖尸體但死者家屬不同意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由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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