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是指從總體的生產工作過程來考查,規定出社會平均必需的消耗數量標準,這種標準就稱為定額。在社會生產中,為了生產某一合格產品或完成某一工作成果,都要消耗一定數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那么2018年內蒙古最新定額政策是什么樣的?內蒙古定額調整文件最新政策怎么規定的?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內蒙古最新定額政策規定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工程計價改革,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8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2015〕230號),結合我區的實際,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7屆)》(以下簡稱2017屆費用定額)。2017屆費用定額已分別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的專家論證審查會審查和以上三部門參加的審定會審定,F予發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7屆費用定額與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7屆)配套使用。
二、2017屆費用定額是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地方標準,是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編制招標控制價、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調解、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依據,是編制投標報價、確定合同價款、撥付工程款、辦理竣工結算和衡量投標報價合理性的基礎。
三、2017屆費用定額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凡2018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的項目,應當執行本定額;2018年1月1日以前開工建設的項目,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約定按照政策性規定調整的工程項目,2018 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應當執行本定額。
四、2017屆費用定額由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總站負責解釋。